[發明專利]一種機動車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225499.2 | 申請日: | 2011-08-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58233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22 |
| 發明(設計)人: | 馬慶祥 | 申請(專利權)人: | 馬慶祥 |
| 主分類號: | B60Q1/52 | 分類號: | B60Q1/52;B60Q5/00 |
| 代理公司: | 深圳鼎合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81 | 代理人: | 彭家恩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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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機動車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機動車。
背景技術
目前,警務人員等外出巡查或執行任務時,通常是將警燈吸附在車頂上。 這種吸頂警燈的不足之處在于,它不是車體的一部分,需要加裝,影響車型美 觀,且固定性不強(通常,不允許破壞車體結構,如不能打孔),操作不便。此 外,車上還有一種警示信號是聲音警示信號,通常用喊話器等類型的喇叭。特 別是當車上只有駕駛員一人,既要時刻注意路面情況,又要操作吸頂警燈、啟 動喇叭,會有點顧此失彼的感覺,不利于行車安全。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提供一種裝備有警燈且不影響車外形美觀 的機動車。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次一問題是,提供一種裝備有警燈及喇叭且不影響車外 形美觀的機動車。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機動車,包括車本體和警示燈;所 述警示燈設置在所述車本體的前端面。
優選地,所述警示燈位于所述車本體的前端的通風孔處。
進一步地,所述機動車還包括:喇叭,所述喇叭設置在所述車本體的前端 面。
優選地,所述喇叭位于所述車本體的前端的通風孔處。
優選地,所述警示燈和所述喇叭集成為一體。
優選地,所述警示燈為環形燈,所述喇叭位于環形燈的中央。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發明有益的技術效果在于:(1)突破了傳統的思維 方式,將警示燈和/或喇叭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直接設計在車本體前端面,避免 了在現有機動車上加裝警示燈和/或喇叭時的諸多不便;(2)可在設計機動車外 形時一并考慮警示燈和/或喇叭的形狀和布局,不但不影響機動車的美感,還有 助于通過合適的設計提升機動車的美感,避免了現有警示燈和/或喇叭“額外” 加裝在車頂上對機動車美感的破壞;(3)由于警示燈和/或喇叭設計在車本體前 端面,無需破壞車體外形,就可以非常牢固地將警示燈和/或喇叭固定支撐在車 體上。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機動車一種實施方式的正視示意圖;
圖2是圖1所示實施方式的右視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機動車另一種實施方式的正視示意圖;
圖4是本發明機動車又一種實施方式的正視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方式1:
如圖1所示,本實施方式包括:車本體1、警示燈2,警示燈2位于車本體 1的前端面。本發明的各實施方式中,車本體1的前端面泛指一般汽車的車頭, 包括車頭的通風孔、車頭燈組等部位,如圖2所示的前端面5。本實施方式通過 將警示燈設置在車本體前端面,使警示燈成為車體的一部分,警示燈非常牢固, 除了能達到警示作用外,還不影響機動車的外形美觀。一種實施例中,警示燈2 位于車本體1的前端面的通風孔3處。
實施方式2:
如圖3所示,本實施方式包括:車本體1、警示燈2、喇叭4,警示燈2和 喇叭4均位于車本體1的前端面。本實施方式通過將警示燈和喇叭設置在車本 體前端面,使警示燈和喇叭成為車體的一部分,警示燈和喇叭的安裝非常牢固, 除了能達到警示作用外,還不影響機動車的外形美觀;此外,將喇叭也設置在 車本體的前端面,使得警示聲音更為集中。一種實施例中,警示燈2和喇叭4 均位于車本體1的前端面的通風孔3處。
實施方式3:
本實施方式與實施方式2的不同之處在于,警示燈2和喇叭4集成為一體, 從而,更為節省占用車前端的空間。如圖4所示,一種實施例中,警示燈2為 環形燈,喇叭4位于環形燈的中央,二者位于車本體1的前端面的通風孔3處。
本發明實施方式除可應用于警車外,還可應用于特征車輛如軍車、醫療急 救車以及路政、電力、煤氣等工程搶修車等,這類車輛的共同之處在于,車體 外部要設置有用于引起周圍人群注意、提醒及時避讓的燈光警示裝置(即前述 實施例中的警示燈)或聲音警示裝置(即前述實施例中的喇叭)。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實施方式對本發明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 定本發明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 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 都應當視為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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