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被呼叫終端及其自動回復信息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214076.0 | 申請日: | 2011-07-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64046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30 |
| 發明(設計)人: | 楊志兵 | 申請(專利權)人: | 惠州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W4/12 | 分類號: | H04W4/12;H04W88/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威世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44280 | 代理人: | 何青瓦;丁建春 |
| 地址: | 516006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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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呼叫 終端 及其 自動 回復 信息 方法 | ||
1.一種被呼叫終端的自動回復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接收主呼叫終端發出的信息,在所述信息未被響應時,將所述信息標記為未回復信息;
b.判斷是否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并判斷所述未回復信息是否是設置所述自動回復功能之后從所述主呼叫終端接收的第一條未回復信息;
c.在判斷到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且所述未回復信息是設置所述自動回復功能之后從所述主呼叫終端接收的第一條未回復信息時,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b中,在判斷到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時,提取所述未回復信息所對應的聯系人信息,查找所述聯系人信息的其他未回復信息,并判斷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否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前,且在判斷到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前時,在所述步驟c中,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c中,在判斷到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后時,在所述步驟c中,禁止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包括短信、彩信、郵件以及來電信息中的一者。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c中,以短信或郵件方式將用戶輸入的文本信息作為自動回復信息發送至所述主呼叫終端。
6.一種被呼叫終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管理模塊,用于接收主呼叫終端發出的信息,在所述信息未被響應時,將所述信息標記為未回復信息;
設置模塊,用于向用戶提供接口,以供用戶輸入是否設置自動回復功能;
自動回復判斷模塊,用于判斷所述設置模塊中是否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并判斷所述未回復信息是否是設置所述自動回復功能之后從所述主呼叫終端接收的第一條未回復信息;
回復模塊,在所述自動回復判斷模塊判斷到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且所述未回復信息是設置所述自動回復功能之后從所述主呼叫終端接收的第一條未回復信息時,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被呼叫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動回復判斷模塊在判斷到設置有自動回復功能時,提取所述未回復信息所對應的聯系人信息,查找所述聯系人信息的其他未回復信息,并判斷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否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前,且在判斷到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前時,通知所述回復模塊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被呼叫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動回復判斷模塊在判斷到所述其他未回復信息的最近接收時間是在所述自動回復功能的設置時間之后時,通知所述回復模塊禁止向所述主呼叫終端發送自動回復信息。
9.根據權利要求6至8任一項所述的被呼叫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包括短信、彩信、郵件以及來電信息中的一者。
10.根據權利要求6至8任一項所述的被呼叫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設置模塊進一步獲取用戶輸入的文本信息,所述回復模塊以短信或郵件方式將所述文本信息作為自動回復信息發送至所述主呼叫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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