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96551.6 | 申請日: | 2011-07-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28733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1-25 |
| 發明(設計)人: | 章立人;滕瑤;李磊;蘭公英;于斌;王驍勇;張輝;韓華偉;徐剛 | 申請(專利權)人: | 煙臺中集來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3B35/44 | 分類號: | B63B35/44;B63B27/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徐金國;鄭焱 |
| 地址: | 264000 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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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半潛式 起重 生活 平臺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海洋平臺,特別是一種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
背景技術
隨著大型海上工程和海上救助事業的發展,大型起重船/平臺有了長足的發展。大型海上結構的安裝、拆卸,例如大型橋梁面板的吊裝,離不開大型起重船。半潛式起重平臺由于其優于常規起重船的良好波浪響應特性,在海洋重型結構物吊裝領域得到長足的發展。
半潛式起重平臺通常包括上船體和設置在上船體之下的下船體。通常,下船體包括兩個對稱設置的浮筒,浮筒上安裝有推進器,以用于給上船體提供浮力和動力。上船體的頂部設置成甲板,甲板上安裝有多種不同類型的起吊設備,如起重機、吊車、絞車等。為保持平臺在海上的平穩性,傳統的半潛式起重平臺采用對稱結構,將大型的海洋起重機對稱地安裝在平臺的艉部。相對于海洋工程中常用的起吊能力通常在100噸以下的甲板起重機(又稱甲板吊)來說,起吊能力更大的海洋起重機的較大的自重會使得平臺艏艉的重量分布不均,從而造成平臺的重心與浮心之間存在偏差,由此降低了平臺的穩定性及運動性能,并使得平臺在吊裝作業時波浪響應能力差。海洋起重機的起吊能力越大,上述不利影響越明顯。這制約了平臺的工作能力的發展。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以解決或至少是改善上述現有技術中的一個或多個不足。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所述平臺包括上船體和設置在所述上船體之下的用于給所述上船體提供浮力和動力的下船體。所述上船體的頂部設置有甲板。所述下船體包括第一浮筒和體積小于所述第一浮筒的第二浮筒,該第一浮筒通過兩個第一立柱連接到所述上船體的底部,而該第二浮筒通過兩個第二立柱連接到所述上船體的底部。所述第一和第二浮筒中的一個布置在所述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的左舷側,而所述第一和第二浮筒中的另一個布置在所述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的右舷側。所述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還包括至少一臺海洋起重機,該至少一臺海洋起重機設置在所述甲板上,并且布置為與所述第一浮筒位于所述半潛式起重生活平臺的同一舷側。
所述至少一臺海洋起重機可以包括分別布置在所述兩個第一立柱的正上方的兩臺海洋起重機。所述海洋起重機可以是具有具有1000噸以上起吊能力的起重機。優選地,所述海洋起重機具有在27米的回轉半徑下起吊1800噸的起吊能力,同時還具有在3000米水深下起吊300噸的深水起吊能力。
所述下船體的寬度可以設計為與所述上船體的寬度相當。
所述第二浮筒的高度可以設計為與所述第一浮筒的高度基本相同。所述第二浮筒的長度和寬度可以設計為分別小于所述第一浮筒的長度和寬度。優選地,所述第一和第二浮筒的艏部在長度方向上間隔第一預定距離,且第一和第二浮筒的艉部在長度方向上間隔第二預定距離。
所述第二立柱可以設計具有與所述第一立柱的高度基本相同的高度、以及比所述第一立柱的橫截面積小的橫截面積。
所述上船體可以具有在60-100米之間的長度、在50-90米之間的寬度以及在5-12米之間的厚度。
所述第一浮筒可以具有在100-160米之間的長度、在15-25米之間的寬度和在8-14米之間的高度;而所述第二浮筒具有在80-100米之間的長度、在12-25米之間的寬度和在8-14米之間的高度。
所述第一立柱可以具有在15-25米之間的長度、在15-25米之間的寬度和在15-25米之間的高度;而所述第二立柱具有在12-25米之間的長度、在12-25米之間的寬度和在15-25米之間的高度。
所述第一立柱與所述上船體和所述第一浮筒之間的連接處可以分別采用圓弧過渡連接,并且所述第二立柱與所述上船體和所述第二浮筒之間的連接處可以分別采用圓弧過渡連接。各浮筒的艏部和艉部可以分別設計具有流線型的外輪廓。
所述第一和第二浮筒可以分別為箱式結構。所述第一浮筒的艏部內設置有兩個推進器室和兩個泵倉,所述第一浮筒的艉部內設置有兩個推進器室和兩個泵倉;所述第二浮筒的艏部內設置有一個推進器室和一個泵倉。所述第二浮筒的艉部內設置有一個推進器室和一個泵倉。各浮筒的各推進器室分別設置有向下伸出到對應浮筒之外的推進器。
所述第一立柱和所述第二立柱內可以分別設置有以下艙室中的一個或多個,所述艙室包括:推進器起升裝置室、燃油艙、壓載艙、污水處理裝置室、壓載水處理裝置控制室、污水艙、壓載邊艙、空氣壓縮機室、機械室、燃油沉淀艙、污油艙、消防水霧艙、艙底水收集艙、和/或空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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