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控制音樂播放的方法、系統及程序產品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95518.1 | 申請日: | 2011-07-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39626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01 |
| 發明(設計)人: | 艾倫·拉賽爾·李;安德魯·倫納德·阿克塞爾羅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迪達斯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G11B27/10 | 分類號: | G11B27/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11 | 代理人: | 白華勝;張一軍 |
| 地址: | 德國黑措***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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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控制 音樂 播放 方法 系統 程序 產品 | ||
1.一種用于控制音樂播放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啟動對第一音軌的播放;
(b)在所述步驟(a)之后停止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
(c)在所述步驟(b)之后啟動對選擇性音頻內容的播放;
(d)在所述步驟(c)之后停止對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的播放;以及
(e)在所述步驟(d)之后判定是啟動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還是啟動對所述第二音軌的播放。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e)還包括以下步驟:
確定所述第一音軌的剩余未播放時長;并且
確定X,其中,X等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的時長。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e)還包括確定所述第一音軌的所述剩余未播放時長是否大于X的步驟。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f)響應于步驟(e)啟動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f)包括從所述第一音軌中比所述第一音軌中停止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的時點晚的時點啟動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的步驟。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音軌中比所述第一音軌中停止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的時點晚的時點是所述第一音軌中在停止了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的時點過后經過時長X的時點。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e)還包括確定所述第一音軌的所述剩余未播放時長是否小于等于X的步驟。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f)響應于步驟(e)啟動對所述第二音軌的播放。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f)包括從所述第二音軌的起始處啟動對所述第二音軌的播放的步驟。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參考播放列表來確定所述第二音軌的身份。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音軌、第二音軌及選擇性音頻內容通過便攜式裝置進行播放。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音軌及所述第二音軌存儲在所述便攜式裝置上。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是存儲在所述便攜式裝置上的錄音音頻軌。
1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由所述便攜式裝置的語音合成器生成。
15.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由所述便攜式裝置無線接收。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是電話通話傳輸。
17.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播放期間所述便攜式裝置由進行體育活動的用戶支承。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傳達所述活動期間與用戶的速度相關的信息。
19.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傳達所述活動期間與用戶的步幅相關的信息。
20.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傳達所述活動期間與用戶的心率相關的信息。
21.一種用于控制音樂播放的系統,包括:
便攜式裝置,其適于對音樂進行播放,其中所述便攜式裝置包括:
存儲器,其能夠存儲第一音軌、第二音軌以及選擇性音頻內容;以及
處理器,其能夠工作以:
在第一時間啟動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
在所述第一時間之后的第二時間停止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
在所述第二時間啟動對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的播放;
在所述第二時間之后的第三時間停止對所述選擇性音頻內容的播放;并且
在所述第三時間判定是啟動對所述第一音軌的播放還是啟動對所述第二音軌的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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