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63334.7 | 申請日: | 2011-06-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824765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2-19 |
| 發明(設計)人: | 張克兵;周如祿;韓永衛;郭中權;沈思良;趙玲;喬大磊;王錦;吳志紅;黃世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杭州環保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B01D21/08 | 分類號: | B01D21/08;B01D21/2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劉芳 |
| 地址: | 232001 安***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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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去除 水中 懸浮物 裝置 | ||
1.一種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水平設置的內部帶有空腔的封閉殼體,且所述殼體上分別設置有用于向所述殼體內加水的進水管和用于將水排出的排水管;所述空腔內垂直設置的隔板將所述空腔分隔成一混凝腔及用于沉淀所述水中的懸浮物的斜板沉淀腔;所述混凝腔內垂直固定設置有第一分隔板,所述第一分隔板將所述混凝腔分為混凝區和絮凝區,且所述混凝區和所述絮凝區通過第一分隔板頂部的進水口相連通,所述混凝區內設置有用于充分混凝水和混凝藥劑的擾流裝置,所述擾流裝置下方的所述混凝區與所述進水管相連通;所述隔板的底部設置有用于連通所述絮凝區和所述斜板沉淀腔的開口,所述斜板沉淀腔的側壁上設置有用于收集經沉淀反應后的清水的集水槽,且所述集水槽與所述排水管相連通,所述斜板沉淀腔的底部設置有用于收集經沉淀反應后的沉淀底泥的污泥斗,且所述污泥斗的底部設置有用于將所述沉淀底泥排到所述殼體外的排泥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擾流裝置包括固定連接在所述混凝區的側壁上的頂板和底板,以及設置在所述頂板、所述底板及所述混凝區的側壁所圍成的腔體內的擾流球。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絮凝區內垂直固定設置有第二分隔板和第三分隔板,所述第二分隔板與所述第一分隔板之間形成一段絮凝區,所述第二分隔板與所述第三分隔板之間形成二段絮凝區,所述第三分隔板與所述殼體的側壁之間形成三段絮凝區,所述一段絮凝區與所述二段絮凝區的底部相連通,所述二段絮凝區與所述三段絮凝區的頂部相連通,所述三段絮凝區通過所述隔板底部的所述開口與所述斜板沉淀腔相連通;所述一段絮凝區內垂直設置有多個平行且互為異向的折板,所述二段絮凝區內垂直設置有多個平行且互為同向的折板,所述三段絮凝區垂直設置有多個平行的直板。
4.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斜板沉淀腔為設置有多個異向流斜板的異向流沉淀斜板沉淀反應腔。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段絮凝區內所述異向的折板間最大間距為25mm,最小間距為50mm;所述二段絮凝區內所述同向的折板之間的間距為50mm;所述三段絮凝區內所述直板之間的間距為100mm。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異向流斜板的斜板長為1m,所述異向流斜板與水平面的夾角在55°~60°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斜板沉淀腔為兩個,分別設置在所述混凝腔的兩側。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管為一個,所述混凝區的頂部設置有用于連通分別設置于所述斜板沉淀腔內的兩個所述集水槽的排水通道,所述排水管設置于所述殼體的側壁上,且與所述兩個集水槽中臨近的集水槽相連通。
9.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去除水中懸浮物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水管上連接有管道混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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