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制作方法和繪畫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150404.5 | 申請日: | 2011-06-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2138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1-18 |
| 發明(設計)人: | 柴新生;但衛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柴新生;但衛民 |
| 主分類號: | C09B61/00 | 分類號: | C09B61/00;C09B67/22;B44D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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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中藥 顏料 原料 制作方法 繪畫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繪畫和中藥結合的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繪畫方法。
背景技術
中醫中藥和中國的國畫均源遠流長。
中醫中藥有幾千年的歷史,為世界醫藥的一朵奇葩,針炎藥石、望聞切問等,可以針對人體的特質,制定出有效地治療法案,在卻病的同時,固本培元,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
中國的繪畫藝術同樣流傳千年,有山水畫、人物畫、動物畫給人以美感;技法上也有水墨、工筆等不同,給人以恢宏和細膩不同的感受;壁畫和宗教人物,給人以肅穆,同樣是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
由于傳統的理念上講從事醫藥的人的職責是懸壺濟世,而從事繪畫的職責是記錄和描述事件,展示藝術的美感,因此,中藥和繪畫沒有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不能達到在感受畫的美感的同時具有祛病功效的效果。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一種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繪畫方法,該方法是以中藥為顏料的原料進行繪畫,在享受藝術同時,也具有防病祛病的功效。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是:一種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制作方法,是將中藥用酒浸泡,將浸泡后的溶液混合顏料后制成
中藥為安神、醒腦、鎮驚驅邪種類中藥中的一種或幾種;
中藥研磨成粉狀,浸泡3天以上;
浸泡后的溶液混合顏料后再混合香料;
繪畫方法是用筆將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畫或涂覆在基材上;所述的基材為紙質基材和非紙質基材;
基材附著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地方為平面狀、或浮凸狀或為凹槽狀;
畫或涂覆的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上面畫或涂覆裝飾層。
本發明是以中藥為顏料的原料作畫,達到美觀和防病祛病的作用。這一類中藥,一般選用安神、醒腦、鎮驚驅邪類的中藥,為常規類型,如朱砂、麝香、虎骨(或黃狗骨代替)等等,這些在本草都有記載,還可以根據藥效的不同,選用其他種類的中藥,去濕寒、熱癥、祛毒等等類型的中藥,把這些中藥用酒浸泡幾天后(為快速,也可以進行加熱,控制在50度左右),混合顏料作為作畫用,這樣藥的主要作用成分如在酒里,附著在畫的基材上,在環境中慢慢的揮發,達到功效;由于使用藥量的不同和環境的不同,混合顏料的用量不一樣,在基材的選擇上也不同,用量小,采用宣紙,用量大,采用竹木,并且可以在竹木上挖溝槽,這樣,藥量多,作用時間長;另外一個作用就是心理暗示作用,在國畫中,鐘馗或神佛或符等,對于體弱多病的人具有心理支撐的作用,用中藥為顏料原料畫成以上圖案,通過心理暗示,可以提高功效。
附圖說明:
圖1:本發明示意圖;
圖2:本發明竹木基材側剖(溝槽)示意圖;
圖3:本發明竹木基材側剖(浮凸)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3所示:
一種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制作方法,是將中藥用酒浸泡,將浸泡后的溶液混合金粉后制成;
中藥為安神的朱砂;
中藥研磨成粉狀,浸泡3天;
浸泡后的溶液混合顏料后再混合普通香料;
繪畫方法是用筆將以中藥為顏料原料1畫或涂覆在基材2上;所述的基材為紙質基材和非紙質基材;
基材附著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地方為平面狀、或浮凸狀或為凹槽狀;
畫或涂覆的以中藥為顏料原料的上面畫或涂覆裝飾層3(這里為螢光粉點)。
本發明是以中藥為顏料的原料作畫,達到美觀和防病祛病的作用。這一類中藥,一般選用安神、醒腦、鎮驚驅邪類的中藥,為常規類型,如朱砂、麝香、虎骨(或黃狗骨代替)等等,這些在本草都有記載,還可以根據藥效的不同,選用其他種類的中藥,去濕寒、熱癥、祛毒等等類型的中藥,把這些中藥用酒浸泡幾天后(為快速,也可以進行加熱,控制在50度左右),混合顏料作為作畫用,這樣藥的主要作用成分如在酒里,附著在畫的基材上,在環境中慢慢的揮發,達到功效;由于使用藥量的不同和環境的不同,混合顏料的用量不一樣,在基材的選擇上也不同,用量小,采用宣紙,用量大,采用竹木,并且可以在竹木上挖溝槽,這樣,藥量多,作用時間長;另外一個作用就是心理暗示作用,在國畫中,鐘馗或神佛或符等,對于體弱多病的人具有心理支撐的作用,用中藥為顏料原料畫成以上圖案,通過心理暗示,可以提高功效。
顯然,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這些屬于本發明的精神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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