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污泥焚燒發電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42448.3 | 申請日: | 2011-05-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523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23 |
| 發明(設計)人: | 黃耀臻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市宏達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3G7/00 | 分類號: | F23G7/0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創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孫仿衛;趙艷 |
| 地址: | 215421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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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污泥 焚燒 發電 裝置 | ||
1.一種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裝置包括
在頂部具有入口在底部具有出口并且所述入口能夠被蓋子蓋住的落料斗;
起始端設置在所述落料斗出口下方的輸送機;
干燥機,所述干燥機具有能夠從所述輸送機的末尾端接收污泥的進料口、出料口以及進氣口;
鍋爐,所述鍋爐具有進料口、能夠通過第一風機與所述干燥機的進氣口相連通的出氣口;
物氣分離器,所述物氣分離器具有能夠與所述干燥機的出料口相連通的進料口、能夠通過管路與所述鍋爐的進料口相連通的出料口、出氣口;
進風口能夠輸入含氧氣體并且出風口能夠與所述管路相連通用于將所述物氣分離器出料口輸出的物料吹入所述鍋爐進料口中的第二風機;
進風口能夠與所述落料斗的內腔相連通并且出風口能夠與所述鍋爐的進料口相連通的第三風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換熱器,所述換熱器具有能夠與所述鍋爐的出氣口相連通的第一進氣口、能夠輸入含氧氣體的第二進氣口、第一出氣口、能夠通過所述第一風機與所述干燥機的進氣口相連通的第二出氣口,所述干燥機的出料口是能夠直接通向所述鍋爐的進料口的,所述第一進氣口與所述第一出氣口之間形成第一換熱通道,所述第二進氣口與所述第二出氣口之間形成第二換熱通道,所述第一換熱通道與所述第二換熱通道被換熱板隔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脫硫塔,所述脫硫塔具有能夠與所述換熱器的第一出氣口相連通的進口、出口;
煙囪,所述煙囪具有能夠通過第四風機與所述脫硫塔的出口相連通的進口、與外界相連通的出口。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脫硫塔,所述脫硫塔具有能夠與所述物氣分離器的出氣口相連通的進口、出口;
煙囪,所述煙囪具有能夠通過第四風機與所述脫硫塔的出口相連通的進口、與外界相連通的出口。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風機與所述鍋爐的出氣口之間連接有除塵器。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干燥機上,所述進氣口設置在其底部,所述出料口設置在其上部,所述進料口設置在其下部。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輸送機采用螺旋輸送機,所述輸送機的末尾端伸入所述干燥機的進料口。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物氣分離器上,所述出料口設置在其底部,所述出氣口設置在其上部,所述進料口設置在其下部。
9.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風機、所述第二風機、所述第三風機、所述第四風機均采用離心式風機。
10.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污泥焚燒發電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換熱器包括能夠連通所述鍋爐的出氣口與所述脫硫塔的進口的煙氣管道、設置在所述煙氣管道中的盤管,所述盤管的進口與出口露在所述煙氣管道的外面,所述煙氣管道的管腔即為所述第一換熱通道,所述盤管的管腔即為所述第二換熱通道,所述盤管的管壁即為所述換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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