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服務組的代理服務交付的服務交付管理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139465.1 | 申請日: | 2011-05-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62767B | 公開(公告)日: | 2016-10-26 |
| 發明(設計)人: | 阿利斯泰爾.P.巴羅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SAP歐洲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7/30 | 分類號: | G06F17/3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邵亞麗 |
| 地址: | 德國瓦***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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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服務 代理 交付 管理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代理服務(brokered?service)交付。
背景技術
商品和服務的代理是一種歷史悠久的促進商業的技術。盡管形式眾多,但代理共享這樣一種認識: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通常不愿或不能從事發起、處理或完成與一個或多個消費者交易所需的工作。例如,商品制造商可能寧愿關注于制造過程,因此可能與代理商訂立契約,由代理商負責定位所制造商品的購買者并負責處理和完成對購買者的商品銷售。當然,典型地,代理商為提供這些代理服務而收取購買價格的一定份額或其他一些費用或付款。這樣,制造商(或其他提供者)和代理商可以專注于發展他們各自專長的領域。
在計算機、網絡以及軟件領域,代理(broker)已將這些一般概念用于例如通過因特網交付商品和服務。例如,代理可以提供一個市場(marketplace),在市場中不同的提供者可以出售他們各自的商品和/或服務。例如,諸如書籍的“真實世界”物品的提供者(例如,出版社)可以利用代理來銷售書籍。類似地,也可以存在幫助銷售數字內容(例如,歌曲或電影)和/或幫助銷售軟件應用等等許多待售物品的代理。
然而同時,軟件已經從單機的、集成的、單體的應用演進為離散的服務,所述離散的服務往往在按照需求的基礎上提供特定的功能(或者進行組合以提供希望的功能)。從概念上講,幾乎任何軟件功能都可以作為服務例如通過因特網或其他網絡來提供。此外,不同的服務——可能是來自不同來源的不同服務——可以組合或一起銷售,以用于例如提供聚合的功能和/或用于提供有競爭力的服務綁定,以吸引用戶進行(額外的)購買。
從而,在理論上,代理和軟件服務的交集(intersection)在概念上是簡單明了的。也就是說,軟件服務提供者(這里稱為服務提供者)可能與其他提供者一樣希望獲得通過代理提供他們的(軟件)服務所帶來的好處。在一些情況下,例如當軟件在概念上類似于離散的商品(如上面提到的數字歌曲或電影的例子)時,代理服務的實現也是簡單的。具體地說,例如,代理可以獲得銷售所討論軟件的權利,并且可以定位該軟件的客戶,或者處理和完成銷售。
然而,實際上,傳統上許多服務很難或不可能作為代理服務交付方案的一部分來交付,至少無法以任何標準的或廣泛應用的方式進行。例如,可能存在一種軟件服務,其由市政府或其他政府實體提供給潛在的小型企業主,用于發起和注冊某種業務許可。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服務可能是復雜的、長期的過程,需要很多天或更久時間來執行,并且可能由用戶通過多個通道(例如,不同的用戶設備)進行訪問。此外,這樣的多步驟服務可能在服務提供者的后端(例如,遺留)應用上執行,并且可能需要與服務提供者和/或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多次交互/接口。而且,當服務被組合或聯合以交付給單個用戶時,聯合而成的整體或這些服務的交互可能由于各種技術上和/或商業上的考慮而十分復雜,特別是當要組合的服務由不同的服務提供者(例如,具有不同后端遺留系統的不同企業)提供時。
代理服務的服務交付包括實際運行時間、代理服務的執行、以及可能相關的功能(例如,付款收取)。在服務交付期間,服務代理可以充當簡單的中介(intermediary):提供對于所討論的服務提供者所托管的(hosted)、用于執行服務的各種后端應用的中心訪問點。這樣的交付模型通常意味著對服務代理僅有最低要求,而將保證服務提供者各自服務的互操作性(彼此之間的互操作性以及與用戶的互操作性)的責任留給了服務提供者。相反,服務本身也可以直接由服務代理托管;然而,由服務代理來適應和執行不同用戶可能希望的全部各種服務(以及他們的組合)可能是不實際或不可能的。而且,當代理上面提到的那種多步驟、多提供者、長期的、復雜的服務時,這些困難可能特別尖銳。
簡而言之,不存在能以平衡(leverages)所涉及各方的相關資源和專長領域的可行方式交付代理服務的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因此,服務提供者使其服務商業化的能力降低,服務代理不太能夠代理這樣的服務,而消費者則需容忍他們想要使用的服務的市場較為受限且訪問點較少。
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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