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于高清晰度多媒體接口以太網通道的協商方法及電子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088657.4 | 申請日: | 2011-04-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39610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17 |
| 發明(設計)人: | 熊智輝;陳冬云;唐明哲;王志道 | 申請(專利權)人: |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29/06 | 分類號: | H04L29/06;H04L29/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余剛;吳孟秋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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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清晰度 多媒體 接口 以太網 通道 協商 方法 電子 裝置 | ||
1.一種用于一多媒體接口的協商方法,其包含有:
當接收到一第二端所傳送的任一協商信號時,自一第一端于一第一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一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進行一以太網通道的一協商;
自所述第一端于一第二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二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及
于所述第二特定時間內,檢查是否有來自于所述第二端的任一協商信號,以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還包含有: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端所傳送的任一協商信號前,自所述第一端傳送一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啟動所述以太網通道的所述協商。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協商信號是所述第一端所產生的一起始協商信號,并指示出所述第一端目前并未與所述第二端建立協商且所述第二端目前并未與所述第一端建立協商,以及所述第二協商信號指示出所述第一端目前正與所述第二端建立協商而所述第二端目前并未與所述第一端建立協商。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的步驟包含有:
當判斷出于所述第二特定時間內并未有來自于所述第二端的任一協商信號時,決定所述協商為失敗。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的步驟包含有:
當所述第一端于所述第二特定時間內接收到任一協商信號時:
于一第三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二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
于一第四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四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及于所述第四特定時間內,檢查是否有來自于所述第二端所傳送的所述第四協商信號,以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所述第三協商信號指示出所述第一端目前正與所述第二端建立協商,以及所述第四協商信號指示出所述第一端目前正與所述第二端建立協商且所述第二端目前正與所述第一端建立協商。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的步驟還包含有:
當于所述第四特定時間內并未有所述第二端所傳送的所述第四協商信號時,決定所述協商為失敗。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的步驟還包含有:
當所述第一端接收到所述第二端所傳送的所述第四協商信號時:
于一第五特定時間內傳送所述第四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及
決定所述協商為成功。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特定時間的時間長度實質上相同于所述第二特定時間的時間長度。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每一協商信號包含有多筆相同的包,且每一包記錄有一確認信息。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所述多媒體接口為一高清晰度多媒體接口。
12.一種使用于一高清晰度多媒體接口的協商方法,包含有:
自一第一端于一第一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一協商信號至一第二端,以啟動一以太網通道的一協商;以及
檢查是否有來自于所述第二端的任一協商信號,以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
其中所述第一協商信號包括一節能以太網絡參數或一以太網絡流量控制參數。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協商方法,其中,每一協商信號包含有至少一包,所述至少一包用于協商,并為所述以太網通道的一無效數據包。
14.一種用于一多媒體接口的電子裝置,其包含有:
一第一端,用以傳送或接收一多媒體信號;以及
一處理單元,耦接至所述第一端,用以處理所述多媒體信號;
其中當接收到另一傳輸裝置的一第二端所傳送的任一協商信號時,所述處理單元決定自所述第一端于一第一特定時間內傳送一第一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進行一以太網通道的一協商,并于一第二特定時間內自所述第一端傳送一第二協商信號至所述第二端,以及于所述第二特定時間內,檢查是否有來自于所述第二端的任一協商信號,以判斷所述協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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