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器件和具有發光器件的照明單元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078827.0 | 申請日: | 2011-03-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015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8 |
| 發明(設計)人: | 安重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LG伊諾特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L33/04 | 分類號: | H01L33/04;H01L33/36;H01L33/00;H01L25/075;H01L33/48;H01L33/50;H01L33/62;F21S2/00;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夏凱;謝麗娜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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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器件 具有 照明 單元 | ||
1.一種發光器件,包括:
主體;
第一發光二極管,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用于發射在第一色帶的波長范圍內具有第一主峰的光;
第二發光二極管,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用于發射在所述第一色帶的波長范圍內具有第二主峰的光;以及
多個引線電極,所述多個引線電極電連接到所述主體上的所述第一和第二發光二極管中的至少一個,
其中在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和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之間的中央峰的差是基于所述第一色帶的波長范圍的至少75%。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和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之間的中央峰的差是基于所述第一顏色的波長范圍的至少15nm。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被在短波長方向上從所述第一色帶的中心波長移位至少7.5nm。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被在長波長方向上從所述第一色帶的中心波長移位至少7.5nm。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的任意一項所述的發光器件,進一步包括腔體,所述腔體形成在所述主體的上部處,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發光二極管和所述引線電極被布置在所述腔體中;所述發光器件進一步包括樹脂構件,所述樹脂構件被填充在所述腔體中。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樹脂構件包括綠色熒光體、黃色熒光體以及紅色熒光體中的至少一個。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發光器件,進一步包括第三發光二極管,所述第三發光二極管被布置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發光二極管之間。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從所述第三發光二極管發射的光的第三主峰的中央峰具有相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主峰的中央峰的平均的處于2.5nm內的差。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發光二極管發射藍光。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發光二極管發射具有處于440nm至460nm的范圍內的波長的光。
11.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短波長等于或者小于440nm,并且所述長波長等于或者高于460nm。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處于440nm至442.5nm的范圍內,并且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處于457.5nm至460nm的范圍內。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器件,其中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的中央峰距離短波長比距離所述第一色帶的中心波長更近,并且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的中央峰距離長波長比距離所述第一色帶的中心波長更近。
14.一種照明單元,包括:
板;和
多個發光器件,所述多個發光器件被排列在所述板上,
其中所述發光器件中的至少一個是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何一項所述的發光器件,
其中在所述第一發光二極管的第一主峰和所述第二發光二極管的第二主峰之間的中央峰的差至少是15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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