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元件、發光裝置和電子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026329.1 | 申請日: | 2007-07-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178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7-06 |
| 發明(設計)人: | 鈴木恒徳;瀨尾哲史;野村亮二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半導體能源研究所 |
| 主分類號: | H01L51/50 | 分類號: | H01L51/50;H01L51/5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王以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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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元件 裝置 電子 | ||
1.一種發光元件,包含:
第一電極;
第二電極;
位于所述第一電極和所述第二電極之間的發光層,其中所述發光層包含具有發光特性的物質;以及
位于所述第二電極和所述發光層之間的第一層,
其中,所述第一層包含:
具有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一有機化合物;以及
用于降低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的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二有機化合物,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與所述物質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之間的差在30nm以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還包含:
位于所述第一電極和所述發光層之間的第二層,
其中,所述第二層包含:
具有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三有機化合物;以及
用于降低所述第三有機化合物的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四有機化合物。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所述第二層中所述第三有機化合物的重量比例大于所述第四有機化合物的重量比例。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層與所述發光層相接觸,并且
所述第二層與所述發光層相接觸。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層與所述發光層相接觸。
6.一種發光元件,包含:
第一電極;
第二電極;
位于所述第一電極和所述第二電極之間的第一發光單元和第二發光單元;以及
位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和所述第二發光單元之間的電荷產生層,
其中,所述第一發光單元和所述第二發光單元中的至少一個包含發光層以及位于所述第二電極和所述發光層之間的第一層,
所述發光層包含具有發光特性的物質,并且
所述第一層包含:具有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一有機化合物;以及用于降低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的載流子傳輸特性的第二有機化合物。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與所述物質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之間的差在30nm以內。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光元件,
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發光顏色與所述物質的發光顏色為相似顏色。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層中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的重量比例大于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重量比例。
10.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載流子為電子,并且
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的最低空分子軌道能級和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最低空分子軌道能級之間的差小于0.3eV。
11.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載流子為電子,
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為金屬絡合物,并且
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為芳香胺化合物。
12.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載流子為空穴,并且
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的最高占據分子軌道能級和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最高占據分子軌道能級之間的差小于0.3eV。
13.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載流子為空穴,
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為芳香胺化合物,并且
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為金屬絡合物。
14.一種發光元件,包含:
第一電極;
第二電極;
位于所述第一電極和所述第二電極之間的發光層,其中所述發光層包含具有發光特性的物質;以及
位于所述第二電極和所述發光層之間的第一層,
其中,所述第一層包含第一有機化合物和第二有機化合物,
所述第一有機化合物具有電子傳輸特性和空穴傳輸特性中的一種,
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具有電子傳輸特性和空穴傳輸特性中的另一種,并且
所述第二有機化合物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與所述物質的發射光譜最高峰值的波長之間的差在30nm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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