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080069791.3 | 申請日: | 2010-10-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89624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7-03 |
| 發明(設計)人: | 安藤大吾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2D17/00 | 分類號: | F02D17/00;F01L13/00;F02D13/02;F02D15/00;F02D29/0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蘇卉;車文 |
| 地址: | 日本愛知***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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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載 內燃機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適用于具備使進氣門的配氣正時可變的進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的車載內燃機,并實施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再起動而進行所述車載內燃機的間歇運轉,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具備自動停止禁止部,當所述進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在比所述進氣門的配氣正時為其可變范圍的最延遲角的最延遲角位置靠提前角側的動作位置處發生故障時,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禁止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進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通過位于所述最延遲角位置而使所述進氣門的關閉時間延遲至壓縮行程中期。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即使在所述進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發生了故障的情況下,如果從所述最延遲角位置到發生了故障的動作位置為止的所述進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的動作量為規定的判定值以下,則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容許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車載內燃機還具備使排氣門的配氣正時可變的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
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根據此時的所述排氣門的配氣正時而使所述判定值可變。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車載內燃機還具備使排氣門的配氣正時可變的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
即使所述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在比所述排氣門的配氣正時為其可變范圍的最提前角的最提前角位置靠延遲角側的動作位置處發生故障時,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也禁止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6.一種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適用于具備使排氣門的配氣正時可變的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的車載內燃機,并實施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再起動而進行所述車載內燃機的間歇運轉,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具備自動停止禁止部,當所述排氣門配氣正時可變機構在比所述排氣門的配氣正時為其可變范圍的最提前角的最提前角位置靠延遲角側的動作位置處發生故障時,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禁止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7.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即使在所述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發生了故障的情況下,如果從所述最提前角位置到發生了故障的動作位置為止的所述排氣側配氣正時可變機構的動作量為規定的判定值以下,則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容許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8.一種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適用于具備使內燃機氣門的作用角可變的作用角可變機構的車載內燃機,并實施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再起動而進行所述車載內燃機的間歇運轉,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作用角可變機構正常時,在所述內燃機氣門的作用角為其可變范圍的最小作用角的狀態下,進行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再起動,
并且,所述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具備自動停止禁止部,當所述作用角可變機構在所述內燃機氣門的作用角為比所述最小作用角大的作用角的動作位置處發生故障時,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禁止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即使在所述作用角可變機構發生了故障的情況下,如果從所述內燃機氣門的作用角為其可變范圍的最小作用角的動作位置到發生了故障的動作位置為止的所述作用角可變機構的動作量為規定的判定值以下,則所述自動停止禁止部容許內燃機運轉的自動停止。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載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車載內燃機搭載于具備該車載內燃機和電動機這兩個驅動源的混合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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