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便攜電子設備的殼有效
| 申請號: | 201080065538.0 | 申請日: | 2010-03-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80494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28 |
| 發明(設計)人: | D·米克羅夫特;C·Y·王;R·利霍;M·紐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諾基亞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5K5/02 | 分類號: | H05K5/02;H04M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王茂華;趙林琳 |
| 地址: | 芬蘭***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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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便攜 電子設備 | ||
1.一種用于便攜電子設備的殼,包括:
第一透明彎曲部分,配置成從所述殼的前面向所述殼的第一側面彎曲;
第二透明彎曲部分,配置成從所述殼的所述前面向所述殼的第二側面彎曲;
第三透明彎曲部分,配置成從所述殼的后面向所述殼的所述第一側面彎曲;以及
第四透明彎曲部分,配置成從所述殼的所述后面向所述殼的所述第二側面彎曲。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透明彎曲部分中的每個透明彎曲部分具有凸曲率。
3.如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殼,其中所述殼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側面沿著所述殼的長度延伸。
4.如權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殼,其中在所述第一側面與所述第二側面之間的距離限定所述殼的寬度。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殼,其中在所述前面與所述后面之間的距離限定所述殼的深度,并且所述深度小于所述寬度。
6.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還包括提供所述前面并且定位于所述第一透明彎曲部分與所述第二透明彎曲部分中間的前壁。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殼,其中所述前壁、所述第一透明彎曲部分和所述第二透明彎曲部分被一體地形成。
8.如權利要求6或者7所述的殼,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前面基本上是平坦的。
9.如權利要求6或者7所述的殼,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前面是彎曲的。
10.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還包括提供所述后面并且定位于所述第三透明彎曲部分與所述第四透明彎曲部分中間的后壁。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殼,其中所述后壁、所述第三透明部分和所述第四透明部分被一體地形成。
12.如權利要求10或者11所述的殼,其中所述后面基本上是平坦的。
13.如權利要求10或者11所述的殼,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后面是彎曲的。
14.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第一透明彎曲部分和所述第二透明彎曲部分由第一半外殼提供,所述第三透明彎曲部分和所述第四透明彎曲部分由第二半外殼提供,并且所述第一半外殼在所述第一側面和所述第二側面接合到所述第二半外殼。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第一半外殼在所述第一側面和所述第二側面直接粘附到所述第二半外殼。
16.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透明彎曲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透明彎曲部分中的每個透明彎曲部分由相同透明材料制成。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殼,其中所述透明材料是光滑的。
19.如權利要求17或者18所述的殼,其中所述透明材料是塑料材料或者玻璃。
20.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其中所述殼具有至少部分由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透明彎曲部分的外緣限定的開口。
21.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殼,還包括定位成覆蓋所述開口和所述外緣的端帽。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端帽被配置成容納音頻設備。
23.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殼,其中所述端帽包括用于所述音頻設備的孔徑。
24.如權利要求20至23所述的殼,其中所述殼在所述殼的又一端具有至少部分由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透明部分的又一外緣限定的又一開口。
25.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殼,還包括定位成覆蓋所述又一開口和所述又一外緣的又一端帽。
26.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殼,其中所述又一端帽被配置成容納又一音頻設備。
27.如權利要求26所述的殼,其中所述又一端帽包括用于所述又一音頻設備的孔徑。
28.一種便攜電子設備,包括如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殼并且還包括通過所述殼的所述前面可查看的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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