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吸塵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080056293.5 | 申請日: | 2010-11-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557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9-05 |
| 發明(設計)人: | 前田剛志;小前草太;星崎潤一郎;小林朋生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三菱電機家用機器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A47L9/16 | 分類號: | A47L9/16;B04C5/04;B04C5/08;B04C5/12;B04C5/14;B04C5/2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史雁鳴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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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吸塵器 | ||
1.一種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該電動吸塵器具備:吸入口體,其自外部吸入含塵空氣;電動鼓風機,其產生吸氣;旋風除塵部,其配置在所述吸入口體與所述電動鼓風機之間,具備流入口、回旋室和排出口體,該旋風除塵部使自所述流入口流入的含塵空氣在所述回旋室回旋,在分離了塵土后自排出口體排氣;
所述排出口體的側壁由具有多個孔的大致圓筒形狀的圓筒體和具有多個孔的大致圓錐形狀的圓錐體構成;
所述回旋室的側壁由大致圓筒形狀的圓筒部和大致圓錐形狀的圓錐部構成;
該電動吸塵器還具備:第1開口部,通過使所述回旋室的圓筒部的一部分開口而形成該第1開口部;第2開口部,通過使所述回旋室的圓錐部的一部分開口而形成該第2開口部;第1集塵室,其借助所述第1開口部與所述回旋室相連通;第2集塵室,其借助所述第2開口部與所述回旋室相連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圓錐體的孔的開口面積的總和比所述圓筒體的孔的開口面積的總和小。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回旋室的所述圓錐部相對于該回旋室的中央軸線的傾斜角度,與所述排出口體的所述圓錐體相對于所述中央軸線的傾斜角度大致相等或為其以下。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開口部的開口面積比所述第1開口部的開口面積小。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排出口體的側壁上,在除了所述第1開口部附近的一部分以外的區域內形成有所述孔。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排出口體的側壁上,在除了所述流入口附近的一部分以外的區域內形成有所述孔。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圓錐體配置為其大致圓錐形面的至少一部分在軸線方向上的高度位置,位于所述第1開口部在軸線方向上的開口范圍內。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流入口配置為該流入口在所述旋風除塵部的軸線方向上的高度范圍位于所述圓筒體在軸線方向上的高度范圍內。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圓錐體配置為該圓錐體的大端在軸線方向上的高度位置位于所述第1開口部在軸線方向上的開口范圍以外。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該電動吸塵器還具有第二旋風除塵部,該第二旋風除塵部配置在所述旋風除塵部與所述電動鼓風機之間,從自該旋風除塵部的排出口體排出的含塵空氣中分離塵土地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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