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相干和非相干光源的顯示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080043712.1 | 申請日: | 2010-08-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14706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03 |
| 發明(設計)人: | B·比爾博瑞 | 申請(專利權)人: | 蘋果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5/74 | 分類號: | H04N5/7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陳新 |
| 地址: | 美國加***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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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相干 光源 顯示 系統 | ||
相關申請的交叉引用
本申請要求申請號為12/570,120、申請日為2009年9月30日、發明名稱為“Display?System?Having?C?oherent?and?Incoherent?Light?Sources”的美國非臨時申請為優先權,該美國申請全部被本申請引用。
技術領域
本發明一般涉及顯示系統,特別是在同一顯示系統內提供相干和非相干光源的方法和裝置。
背景技術
電子設備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并且,從手表到電腦,眾多事物中都能找到。這些電子設備中有許多具有能夠給電子設備用戶顯示圖像的能力,比如通過透鏡將要顯示的圖像投射在屏幕或背景上。常規的投影儀包括通常所說的“激光投影儀”,與利用非相干的白熾光源的投影儀相反,激光投影儀使用相干激光呈現圖像。與非基于激光的顯示系統相比,盡管激光顯示系統可以提供更高分辨率,但是它們也常常耗費更大量的功率。由于它們功率消耗需求更大,基于激光的顯示系統還可能包括復雜的冷卻回路并因此導致投影設備體積更大。
激光顯示系統與非基于激光的顯示系統相比的另一個問題是所謂的“散斑”問題。“散斑現象”指高相干光(例如激光)的強度中的干涉,這種干涉可由激光照射粗糙表面而引起。激光顯示系統中散斑的整體效果是圖像呈現顆粒狀。此外,激光光源常常比別的非激光光源成本更高,使得基于激光的顯示系統更昂貴。因此,既具有激光光源的優點又克服了非激光光源的缺點的顯示系統可能很有用。
發明內容
公開了如下實施例,這些實施例使得如投影儀之類的光顯示系統具有比常規的光投影儀更低的功率消耗、更少的散斑和/或更少的花銷。在一些實施例中,非相干光源可與相干光源光學地耦合以產生用于投射圖像的組合的相干和非相干光束。通常,非相干光源(諸如發光二極管(LED)或白熾燈泡)發射具有寬譜(例如,多個光波長)的光波,而相干光源(諸如激光器)更精確并且發射單一波長的光波。通過組合來自非相干光源的光和來自相干光源的光,組合光束中的相干光源的總功率水平可以減少而仍能感知到整潔的、清晰的圖像。相干光源的功率水平降低的結果是,可降低光投射系統的尺寸和復雜度。
一些實施例可表現為用于顯示圖像的系統的形式,其中所述系統包括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相干光源與非相干光源合作運行以產生組合光束,這里,組合光束包括來自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類似波長貢獻。這里所用的術語“合作運行(operation?in?concert)”意圖是指相干光源和非相干光源在基本上同一時間發射至少一個基本相同的波長。
其它一些實施例可表現為校準圖像顯示系統方法的形式,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操作:將圖像提供給一個或多個顯示電路,為非相干光源設置第一強度水平,確定投射圖像的強度是否等于希望的強度水平,以及,如果投射圖像的強度水平不等于該希望的強度,為相干光源設置第二強度水平。
另一個實施例可以是投射圖像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將圖像分成第一分量和第二分量,使用非相干光源投射第一分量,以及使用相干光源投射第二分量,其中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同時產生類似的波長以呈現所述圖像。
附圖說明
圖1表示顯示系統的一個實施例。
圖2表示顯示系統的一個替代實施例。
圖3表示顯示系統的另一替代實施例。
圖4表示使用了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顯示系統。
圖5表示可傳送給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信號。
圖6A表示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組合的總體強度。
圖6B表示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強度的一種替代圖示。
圖6C表示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強度的另一種圖示。
圖7A表示與相干光源相關的散斑。
圖7B表示作為使用非相干光源和相干光源的結果的散斑減少。
圖8表示用于校準相干光源的操作。
不同附圖中使用的相同附圖標記表示類似或者等同的項。
具體實施方式
雖然這里公開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可能是參照特定的電子設備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是所公開的實施例不應當被解釋為或者以其它方式用于限制本公開(包括權利要求在內)的范圍。此外,本領域技術人員將會明白后面的說明具有廣泛的應用。例如,下文公開的實施例可能關注在屏幕上投射圖像,而其他實施例可能不會利用屏幕,比如說全息投射設備。因此,任一實施例的論述,用意只是為了示范,不是試圖暗示本公開(包括權利要求在內)的范圍受限于這些實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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