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治療角膜水腫的疏水性假內皮植入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080009816.0 | 申請日: | 2010-0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68975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3-07 |
| 發明(設計)人: | 奧弗爾·達夫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莫爾研究應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F2/14 | 分類號: | A61F2/14;A61L27/5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張穎;樊衛民 |
| 地址: | 以色列*** | 國省代碼: | 以色列;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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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治療 角膜 水腫 疏水 內皮 植入 | ||
1.一種治療角膜水腫的方法,其包括
用粘合劑(14)將疏水性假內皮植入物(10)粘合到角膜(12)的后部,使得該植入物(10)作為使角膜(12)脫水的防水層。
2.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植入物(10)由清澈、透明、生物相容的材料構造。
3.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植入物(10)是剛性的。
4.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植入物(10)是可折疊的。
5.根據權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材料包括下列的至少一種: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有機硅、有機硅橡膠、膠原、透明質酸、丙烯酸水凝膠、甲基丙烯酸水凝膠、甲基丙烯酸羥乙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部分水解的聚(甲基丙烯酸2-羥乙基酯、聚砜以及熱不穩定材料。
6.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將所述植入物(10)粘合到角膜(12)的后部之前移除角膜(12)后部的一部分。
7.根據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在將所述植入物(10)粘合到角膜(12)的后部之前,從角膜(12)移除基質組織薄的后部連同后彈力層膜及連接于其上的內皮細胞。
8.根據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在將所述植入物(10)粘合到角膜(12)的后部之前,從角膜(12)移除后彈力層膜薄的后部及連接于其上的內皮細胞。
9.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劑(14)包含以下至少一種:聚賴氨酸、纖連蛋白、層粘連蛋白、I,II,III和IV型膠原、血小板反應蛋白、玻連蛋白、聚精氨酸和血小板因子IV。
10.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劑(14)與至少一種細胞毒性劑相結合。
11.一種眼科植入物(10),其包含:
疏水性假內皮植入物(10)以及應用于其上的粘合劑(14),所述粘合劑(14)能夠將所述植入物(10)粘合到角膜(12)的后部,使得該植入物(10)作為能使角膜(12)脫水的防水層。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植入物(10),其中所述植入物(10)由清澈、透明、生物相容的材料構造。
13.根據權利要求11的植入物(10),其中所述植入物(10)是剛性的。
14.根據權利要求11的植入物(10),其中所述植入物(10)是可折疊的。
15.根據權利要求12的植入物(10),其中所述材料包括下列的至少一種: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有機硅、有機硅橡膠、膠原、透明質酸、丙烯酸水凝膠、甲基丙烯酸水凝膠、甲基丙烯酸羥乙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部分水解的聚(甲基丙烯酸2-羥乙基酯、聚砜以及熱不穩定材料。
16.根據權利要求11的植入物(10),其中所述植入物(10)形成有至少一個通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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