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020234463.1 | 申請日: | 2010-06-2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781500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3-30 |
| 發明(設計)人: | 李霞;馬麗;惠紅陽;劉磊 | 申請(專利權)人: | 河南省電力公司信陽供電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12/58 | 分類號: | H04L12/58;H04L29/06 |
| 代理公司: | 鄭州紅元帥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41117 | 代理人: | 徐皂蘭 |
| 地址: | 464000***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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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在線 客服 即時 通信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通信設備,具體說,涉及一種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在線客服人員的主要任務是給客戶解答各種問題,為用戶提供更好服務,但是很多情況下,每個客服的專業知識有限,尤其是新入職的客服人員,不能對所有的問題進行正確完整的回復,客戶提出問題,當他們無法解答的時候,他們不得不向其他客服人員或技術人員請教,此時,只能把知道該問題的人員叫到自己的座位上為客戶解答,或者通過語言告訴該客服人員,該客服人員再答復給咨詢的用戶,這樣存在回復不及時客戶等待時間過長等問題。
為此,人們一直在尋求一種理想的技術解決方案。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一種即時性強、回復及時、使用方便、成本低的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
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它包括有至少兩個用戶終端、至少兩個客服終端、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和客服系統服務器,其中,所述用戶終端通過互聯網絡連接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連接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通過互聯網絡連接所述客服終端;所述客服終端通過互聯網絡連接所述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
基于上述,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還包括有用于存儲用戶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會話內容的存儲模塊。
基于上述,所述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還包括有用于存儲客服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會話內容的存儲模塊。
本實用新型相對現有技術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體地說,該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嵌入有客服人員的即時通信,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無需任何前期投入,只要能接入互聯網,即可同時完成在線客服的在線解答工作,也可以與其他在線客戶人員進行即時通信,從而,當訪客提出的問題客服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完整的答復時,客服人員能夠馬上用即時通訊工具與其它客服人員進行即時通信,尋求幫助,從而回復及時,快速,成本低,這也使得中小企業能夠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成為可能,從而也提高了客戶的滿意度。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如圖1所示,一種在線客服即時通信裝置,它包括有至少兩個用戶終端、至少兩個客服終端、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和客服系統服務器;其中,所述用戶終端通過互聯網絡連接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連接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通過互聯網絡連接所述客服終端;所述客服終端通過互聯網絡連接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
所述用戶終端,用于向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發送即時消息,并接收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回復的即時消息;
所述客服終端,用于接收來之客服系統服務器發來的即時消息,并回復給客服系統服務器;所述客戶終端同時能夠與其它客戶終端即時通信,也能夠與用戶終端即時通信;
所述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用于完成用戶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的即時通信;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還包括存儲模塊,用于存儲用戶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的會話內容;
所述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用于完成客服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的即時通信,第二即時通信服務器還包括存儲模塊,用于存儲客服終端與客服終端之間的會話內容;
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用于接收第一即時通信服務器發來關于用戶終端的即時消息,并將該消息轉發給其中一個客服終端,以及將來之客服終端的即時消息轉發給相應的用戶終端;所述客服系統服務器還包括分配模塊,用于查看所有客服終端的狀態,所述客服終端狀態包括正常狀態,忙碌狀態以及退出狀態,并從正常狀態的客服終端中,隨機分配給其中一個正常狀態的客戶終端,并將該用戶終端與該客服終端建立連接。
該裝置將普通的即時通信系統與客服系統相結合,兩者均能夠實現。用一個系統完成兩項即時通信。不論用戶終端主動還是客服終端主動即時通信,也不論,客戶終端單獨與其它客服人員進行即時通信,或是單獨與用戶終端進行即時通信,還是同時與其它客服人員以及用戶終端進行即時通信,均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而且本實用新型也不局限于此。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進行修改或者對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精神,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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