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智能車距控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020221129.2 | 申請日: | 2010-06-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721338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1-26 |
| 發明(設計)人: | 張強;王秀田;鄧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K28/10 | 分類號: | B60K28/10;B60Q9/00 |
| 代理公司: | 蕪湖安匯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4107 | 代理人: | 張小虹 |
| 地址: | 241009 安徽***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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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智能 控制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安全報警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智能車距控制系統。
背景技術
隨著當今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汽車的依賴性越來越強,駕駛汽車的時間也越來越長,隨之而產生的問題就是由于司機長時間駕駛車輛而產生的注意力下降,此時車距的情況對汽車的安全就顯得非常重要。同時,當前面的汽車發生碰撞后,發生了車禍,可能出現后面車輛沒有及時發現前面的車禍,而出現二次尾追碰撞,造成更加嚴重的車禍,甚至出現二次碰撞和連環碰撞,傷亡巨大。高速公路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目前并沒有根本解決此問題的方案和措施,備受推崇的汽車信息中心,也由于投入巨大、涉及部門多、實施困難、及時性不強等不利因素,導致此方案的實施遙遙無期。傳統的車距檢測主要有車距報警,但頻繁的信息預警容易導致被忽視或棄用。同時,一般情況下,在發現車距非常小時,人的反應時間往往會滯后很多,導致危險發生。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在汽車接近前方的障礙物時,自動報警或激活預防性安全系統的智能車距控制系統。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智能車距控制系統,包括組合儀表系統、發動機管理模塊,所述的組合儀表系統與發動機管理模塊相連接,所述的控制系統還包括設置在車身前端的雷達傳感器,所述的雷達傳感器與組合儀表系統的輸入端相連接,所述的組合儀表系統的輸出端連接有報警單元。
所述的組合儀表系統,用于根據雷達傳感器采集的車道障礙物數據信號,驅動報警單元或發動機管理模塊。
所述的雷達傳感器為兩個,分別設置在車身前端格柵上的兩端。所述的報
警單元包括報警燈和蜂鳴器。
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結構,具有以下優點:1、該控制系統中的車距報警限值,用戶可自行設置,提高了使用的方便性;2、該控制系統由車距報警系統和預防性安全系統組成,且用戶可選擇性使用,更穩定的保障汽車行駛的安全性;3、適用于所有安裝CAN網絡通訊的車型,該系統的模塊之間均為CAN通訊,通訊時間為短,保證了信號傳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邏輯結構框圖;
在圖1中,1、組合儀表系統;2、發動機管理模塊;3、雷達傳感器;4、報警單元。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一種智能車距控制系統,包括組合儀表系統1、發動機管理模塊2,組合儀表系統1與發動機管理模塊2相連接,控制系統還包括設置在車身前端的雷達傳感器3,雷達傳感器3與組合儀表系統1的輸入端相連接,組合儀表系統1的輸出端連接有報警單元4。組合儀表系統1,用于根據雷達傳感器3采集的車道障礙物數據信號,驅動報警單元4或發動機管理模塊2。雷達傳感器3為兩個,分別設置在車身前端格柵上的兩端,這樣可防止泥水等對雷達傳感器3的探測影響,且雷達傳感器3前方應無遮擋物。報警單元4包括報警燈和蜂鳴器。
由安裝在汽車車身前端格柵部位的雷達傳感器3檢測位于本車道上的障礙物車距。當車距低于設定的數值N(此數值從15米-150米可調),將當前的數值發送給組合儀表系統1,為防止雷達傳感器3被干擾或其它干擾因素,組合儀表系統1連續檢測到滿足報警條件一秒后,將驅動報警單元4,點亮報警燈并聲音報警,此部分為車距提醒系統。
當車距小于設定車距值N的30%時,危險進一步提高了,組合儀表系統1將發送信號給發動機管理模塊2,輕微的自動控制車輛降低車速,以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此部分為車距預防性安全系統。為防止此系統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此系統在車距低于設定值N時,只工作兩次。同時,為了保證汽車超車、變道等的正常行駛,智能車距控制系統在車距低于設定值N的50%時,自動解除,直到檢測到車距重新大于設定值N的50%,從而在保證安全的同時,也提高了駕馭的舒適性。用戶可通過組合儀表上的菜單調節對該控制系統進行關閉和開啟,同時,用戶可以從15米-150米設置報警車距值,提高了駕駛者的使用方便性。同時,駕駛者打左/右傳向時,可自動關閉該控制系統。
上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示例性描述,顯然本實用新型具體實現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實用新型的方法構思和技術方案進行的各種改進,或未經改進直接應用于其它場合的,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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