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無效
| 申請號: | 201020202602.2 | 申請日: | 2010-05-2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785710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4-06 |
| 發明(設計)人: | 靳笑明;靳濤;林凱金 | 申請(專利權)人: | 靳濤;靳笑明;林凱金 |
| 主分類號: | E01F9/012 | 分類號: | E01F9/012;E01F9/015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知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101 | 代理人: | 張皋翔 |
| 地址: | 710075 陜西省西*** | 國省代碼: | 陜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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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便攜式 光亮 警示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的是交通安全設施,尤其是一種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
背景技術
目前,道路或停車等公共場所通常會用交通警示路錐來指導道路交通,或限制車輛通行。現有的交通警示路錐一般為硬質塑料制成,塔基多為橡膠材料以提高錐體的穩定性,這種硬質塑料制成的交通警示路錐大大優于傳統的水泥質警示路錐,不僅大大降低了產品的重量和造價,且方便了移動。但是,這種硬質塑料交通警示路錐體積與傳統同類產品相同,非使用時或庫存時也需要占據較大的空間,更不能隨身攜帶使用。為克服上述缺陷,中國專利ZL2006200154138公開了一種《便攜式不倒氣膜警示路錐》,它由設有帶充氣咀的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和與其底部相連并相通的盤形氣囊底座組成。它巧妙地將氣膜技術應用于警示效果較好的路錐,其結構非常簡單、輕便、造價低,未充氣時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可折疊存放,便于攜帶。充氣后即形成可矗立置放的路錐,完全達到了路錐的功能。但是,這種便攜式不倒氣膜警示路錐與硬質塑料交通警示路錐或水泥質交通警示路錐一樣存在夜間、雨天、霧天使用警示效果差的缺陷。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彌補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設計一種在夜間、雨天、霧天也具有良好警示效果的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解決。
這種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包括:帶充氣咀的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和設置在其底部帶腔口的重物置入腔。
這種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的特點是: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內設有照明燈,薄膜錐形氣囊內設有可為筒體內照明燈供電的電池倉。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通過以下進一步的技術方案予以解決。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的內底面平置有一反光鏡或放大鏡。
所述照明燈設置在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內錐頂部位。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的內底部筒壁設有用于反光鏡或放大鏡安裝的環形圈,反光鏡或放大鏡固定在環形圈上。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上設有反光帶。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外包裹有柔性加固網。
所述柔性加固網是尼龍網。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對比的有益效果是:
這種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在保留現有氣膜警示路錐結構簡單、輕便、造價低,未充氣時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可折疊存放,便于攜帶等優點的基礎上。通過在薄膜錐形氣囊筒體內增設照明燈和反光鏡或放大鏡之方式,克服了現有氣膜警示路錐夜間、雨天、霧天使用警示效果差的缺陷。無論在白天還是黑夜都可保持其警示的醒目性,警示效果大大提高。有利于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本實用新型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的具體結構由以下附圖和實施例詳細給出。
附圖說明
附圖是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從附圖可以清楚地看到,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包括:帶充氣咀2的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和設置在其底部帶腔口3的重物置入腔4。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的內底部筒壁設有用于反光鏡6安裝的環形圈5,反光鏡6固定在環形圈5上,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的內錐頂部位設有照明燈7,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的底部設有可為照明燈7供電的電池倉8。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外壁設有反光帶9。
所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外包裹有柔性尼龍網10。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在柔性尼龍網10內可任意塑形而不會因氣壓過高而破裂。包裹在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外的柔性尼龍網10可提高產品的抗壓強度和使用壽命。
本實用新型便攜式氣膜光亮警示路錐非使用狀態時可折疊,折疊后體積極小,且重量較輕,非常有利于隨車攜帶以備急用。使用時,通過充氣咀2將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充滿氣后,并通過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底部的腔口3將磚塊等重物塞入重物置入腔4內。即可形成一外形堅挺、穩定性好的氣膜警示路錐,其外形與普通警示路錐完全相同。夜間使用時,可開啟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內的照明燈7,通過照明燈7的光照使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成為一具顯著醒目度的發光體。設置在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內底部的反光鏡6則可將照明燈7的光照反射到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壁上,以提高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的光亮度。設置在薄膜錐形氣囊筒體1外壁的反光帶9,則與現有警示路錐一樣在外部燈光照射下可發出反射光。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優選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其架構形式能夠靈活多變,可以派生系列產品。只是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都應當視為屬于本實用新型由所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確定的專利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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