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耳塞及助聽器無效
| 申請號: | 201020114110.8 | 申請日: | 2010-01-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699979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1-05 |
| 發明(設計)人: | 趙勇;趙金萍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貝泰福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R25/00 | 分類號: | H04R25/00;H04R1/1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廣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張利強 |
| 地址: | 215500 江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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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耳塞 助聽器 | ||
1.一種耳塞,與聲音傳遞裝置配合工作,主要用于助聽器在耳道內部的定位,所述的耳塞包括前部,中部和后部,所述耳塞的前部與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固定,其特征在于,當所述的助聽器置于耳道壁內時,所述耳塞的中部與耳道壁接觸,所述耳塞的后部與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至少部分接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為聽力管,所述耳塞的前部與聽力管固定,所述耳塞的后部與聽力管之間滑動或非滑動自由接觸。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為聽力管,所述耳塞的前部與聽力管固定,當所述的助聽器處于非使用狀態時,所述耳塞的后部與聽力管之間不接觸。
4.根據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塞表面平滑,呈鼓狀,所述耳塞的中部與聲音傳遞裝置之間保持有空隙。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塞的中部的壁厚小于耳塞的前部和后部的壁厚。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塞的前部或者耳塞的前部與聽力管的組合之間設置有與所述空隙連通的至少一個通氣孔。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耳塞,其特征在于,當所述耳塞置于耳道壁內時,所述耳塞的后部或者耳塞的后部與聽力管的組合之間設置有與所述空隙連通的至少一個出氣孔。
8.一種助聽器,包括耳塞,與耳塞相連的聲音傳遞裝置,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連接有助聽器其他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耳塞包括前部,中部和后部,所述耳塞的前部與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固定,當所述的助聽器置于耳道壁內時,所述耳塞的中部與耳道壁接觸,所述耳塞的后部與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至少部分接觸。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助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塞表面平滑,呈鼓狀,所述的聲音傳遞裝置為聽力管,所述耳塞的前部與聽力管固定,所述耳塞的中部與聲音傳遞裝置之間保持有空隙,當所述的助聽器處于非使用狀態時,所述耳塞的后部與聽力管之間不接觸或者滑動接觸。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助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塞的前部或者耳塞的前部與聽力管的組合之間設置有與所述空隙連通的至少一個通氣孔;當所述耳塞置于耳道壁內時,所述耳塞的后部或者耳塞的后部與聽力管的組合之間設置有與所述空隙連通的至少一個出氣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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