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594538.1 | 申請日: | 2010-12-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3484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04 |
| 發明(設計)人: | 戴憲鋒 | 申請(專利權)人: | 常熟市金羽纖維制品廠 |
| 主分類號: | D01F6/62 | 分類號: | D01F6/62;D01F1/1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廣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張利強 |
| 地址: | 215500 江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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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活性炭 改性 滌綸 纖維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滌綸纖維,特別涉及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屬于化纖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活性炭是一種非常優良的吸附劑,它是利用木炭、各種果殼和優質煤等作為原料,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對原料進行破碎、過篩、催化劑活化、漂洗、烘干和篩選等一系列工序加工制造而成。它具有物理吸附和化學吸附的雙重特性,可以有選擇的吸附氣相、液相中的各種物質,以達到脫色精制、消毒除臭和去污提純等目的。活性炭廣泛應用于工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如石化行收的無堿脫臭(精制脫硫醇)、乙烯脫鹽水(精制填料)、催化劑載體(鈀、鉑、銠等)、水凈化及污水處理;電力行業的電廠水質處理及保護;化工行業的化工催化劑及載體、氣體凈化、溶劑回收及油脂等的脫色、精制;食品行業的飲料、酒類、味精母液及食品的精制、脫色;黃金行業的黃金提取、尾液回收;環保行業的污水處理、廢氣及有害氣體的治理、氣體凈化;以及相關行業的香煙濾嘴、木地板防潮、吸味、汽車汽油蒸發污染控制,各種浸漬液的制各等。?
活性炭目前在環境保護,工業與民用方面已被人量使用,并且取得了相當的成效,然而活性炭在吸附飽合被更換后,使用單位均將其廢棄,掩埋或燒掉,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的再污染。活性炭吸附是一個物理過程,因此還可以采用高溫蒸汽將使用過的活性炭內之雜質進行脫附,并使其恢復原有之活性,以達到重復使用的目的,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再生后的活性炭其用途仍可連續重復使用及再生。?
普通的滌綸纖維,只能單純作為服裝、產業或其它領域織物用的原料。現階段雖然也有一些抗菌等功能性滌綸纖維出現,但將活性炭應用于纖維生產領域的比較少見,因此開發具有吸附功能的功能性滌綸纖維具有較大的市場空間。?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它含有一定數量的活性炭微粒,具有很好的吸附有害物質的性能。?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將納米級活性炭與PET切片混合后,于255-270℃溫度下熔融制成母粒。加入2-5%的該母粒于PET切片中,按普通的滌綸切片紡生產工藝與流程進行生產,制得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產品。?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進一步包括所述的活性炭母粒的活性炭含量在10-25%。?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進一步包括所述的納米級活性炭顆粒粒徑小于350nm。?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一種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進一步包所制得的活性炭改性滌綸纖維產品的規格為0.5-6.5dtex*15-55mm。?
本發明由于含有納米狀態的活性炭顆粒,因而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種有機化合物包括殘留農藥、重金屬、各種致病細菌等,有利于人體身體健康。本發明可以和棉、毛、麻等天然纖維混紡,織成機織布、針織布,用于制成各種內衣、服裝、襪子、被子、枕頭、床墊、口罩等用品。?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將活性炭的一種一竹炭采用高科技的氣流粉碎方一法,制成粒徑小于350nm的微粒。以PET為載體,將所述竹炭的納米微粒均勻地分散其中,于255-270℃下熔融制成竹炭含量在10-25%的活性炭母粒。加入2-5%的該母粒于PET切片中按一定比例混合后進行共混紡絲,生產過程中根據需要控制母粒的加入量及紡絲工藝參數,按切片紡滌綸短纖維的工藝流程進行生產,最后得到本發明所述活性炭改性滌綸有色短纖維,規格為0.5-6.5dtex*15-55mm,其規格與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本發明由于含有納米狀態的活性炭顆粒,因而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種有機化合物包括殘留農藥、重金屬、各種致病細菌等,有利于人體身體健康。本發明可以和棉、毛、麻等天然纖維混紡,織成機織布、針織布,用于制成各種內衣、服裝、襪子、被子、枕頭、床墊、口罩等用品,從而具有具有很好的吸附有害物質的性能。?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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