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網絡交易撮合系統與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010588449.6 | 申請日: | 2010-12-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679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11 |
| 發明(設計)人: | 周培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宇匯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浩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11276 | 代理人: | 劉云貴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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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網絡 交易 撮合 系統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是關于一種網絡交易的撮合系統及其撮合方法,特別是關于一種適合使用在集合多數網絡使用者提出購買需求,以獲得有利價格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及其撮合方法。
背景技術
在現實世界中,有一種稱為“團體購物”或“團購”的行為。意指由少數人發起所形成的暫時性消費者團體,通過該團體所達到的人數或者該團體所達到的采購數量,取得與供應商協商折扣的地位,進而取得有利的采購價格,并據以進行購物。
除了上述方式之外,團購也可能形成于供應商自己訂定優惠價格采購數量門檻的情形。例如,供應商自定,如果采購滿15包,即可免運費或以優惠價購買。這時候發起團購的“團主”只要找到愿意購買且總采購數量超過該門檻值的買家,即可成團。
在上述兩種情形,團主組成購物團體之后,即與供應商聯系,協商優惠價格(如果供應商自訂優惠價格門檻,即不需協商),并負責向團員收款,支付采購金額,在收到供應商出貨后,聯系團員取貨。如此,一次團購即為完成。
團購的優點在于縮短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使得消費者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所需的商品。不過,其缺點則包括:
團主工作繁重:團主要負責聯絡供應商及團員,費時傷神。所能鳩集的買家數量無法放大,且如果采購數量不足,就會流團,所有努力均將白費。
規模受限:團主所鳩集的采購數量只要達到優惠價格門檻,即可成團。沒有動機鳩集更多團員。
資訊不夠透明:采購數量資訊掌握在團主手上,供應商無法得知可能的采購總數,無法刺激各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由于傳統團購方式所能鳩集的采購數量受限,且采購資訊并非透明,難以刺激供應商提出更優惠的售價。
發明內容
本發明有鑒于傳統團購行為上述的缺點,特別提出一種適合使用于團購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與方法,用來解決其缺點,并達成擴大團購規模,提高采購數量,促使供應商以競標方式提出有利的價格條件,達成有效率的價格競爭,使供應商及消費者共蒙其利。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新穎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使用在團購應用上,以迅速累積大量的采購數量。
本發明的目的也在提供一種能促使供應商間互相競價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利用采購數量的透明化,刺激供應商間的競爭,使消費者能以最優惠條件購買商品。
本法明的目的也在提供一種能夠迅速形成采購團體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利用網絡技術在短時間內形成足以取得優惠條件的采購團體,提高團購的效率。
本發明的目的也在提供一種新穎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能夠在啟動后自動組織采購團體,進行撮合,并接收供應商間的競價資訊,進行判斷,以完成交易。
本發明的目的也在提供一種達成上述系統的網絡交易撮合方法。
本發明提供一種新穎的網絡交易撮合硅統與方法,用以自動形成具有相當數量的采購團體,并通過本發明特殊的供應商間的競爭機制與供應商與采購團體間的協商機制,以迅速累積采購數量并促成供應商提出最優惠的交易條件。雖然不欲為任何理論所拘束,但本發明發現,傳統團購機制僅存在于單一供應商與團主之間,資訊不夠透明,不但無法迅速累積采購數量,且無法促使供應商提出更優惠的交易條件。本發明的重要特征乃是通過網絡系統的便利,并提供一種資訊透明的交易撮合環境,使得有興趣購買相同或替代性產品的買者,能夠隨時加入;并使有興趣提供相同或替代性產品的供應商,能夠參與價格競爭,以達成本發明的目的。
根據本發明的網絡交易撮合系統,系包括:
一供應商管理裝置,用以記錄、變更及保存多數商品供應商的資料;
一團購成員管理裝置,用以記錄、變更及保存多數團購成員的資料;及
一交易撮合裝置,用以在一團購成員請求成立一特定商品/服務的購買團體時,開啟該購買團體的檔案,接收其他團購成員提出購買需求、接收供應商提出出售條件、記錄、變更及保存該購買需求資訊與該出售條件資訊、及于該購買需求中至少一者與該出售條件的至少一者形成預定關系時,判斷交易成立;
其中,該交易撮合裝置包括:
一團購管理模塊,用以回應一團購成員的請求,開啟該購買團體的檔案,并記錄該購買團體的相關歷史資訊;及
一投標管理模塊,用以接收團購成員與供應商隨時提出的購買需求與出售條件,并于該購買需求中至少一者與該出售條件的至少一者形成預定關系時,判斷交易成立;該投標管理模塊于預定條件滿足時,提供一預定時間的排他性協商期間,于該期間中對單一商品或服務僅接收經判斷為最優的供應商提出出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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