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透鏡及具有該透鏡的發光設備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505516.3 | 申請日: | 2010-09-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74645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5-25 |
| 發明(設計)人: | 樸奎炯;李尚垣 | 申請(專利權)人: | LG伊諾特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L33/58 | 分類號: | H01L33/58;F21V5/04;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陸弋;王偉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透鏡 具有 發光 設備 | ||
1.一種發光設備,包括:
襯底;
位于所述襯底上的發光裝置組件;以及
由所述襯底支撐的透鏡,所述透鏡布置在所述發光裝置組件上,
其中,所述透鏡包括透鏡本體和透鏡支撐件,所述透鏡本體包括在所述透鏡本體的頂表面的中心部分處的第一凹陷部和在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的中心部分處的第二凹陷部,所述透鏡支撐件布置在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上以支撐所述透鏡本體,從而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與所述襯底間隔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厚度之比在大約0.06到大約0.1的范圍內,而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透鏡本體(31)的最大厚度之比在大約0.5到0.75的范圍內。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深度之比在大約6.25到大約10的范圍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18到大約0.3的范圍內,而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14到大約0.25的范圍內。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7到大約0.94的范圍內。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發光裝置組件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第二凹陷部內。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第一凹陷部和所述第二凹陷部沿豎直方向彼此重疊。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設置有彼此間隔開的多個透鏡支撐件。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設備,設置有至少三個或更多個透鏡支撐件。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透鏡本體在所述透鏡本體的頂表面的周邊處是平的。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透鏡支撐件粘附并固定到所述襯底。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在所述透鏡的底表面的除了形成有所述第二凹陷部的部分之外的其余部分上布置有凹凸或粗糙部。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發光裝置組件包括:位于所述襯底上的組件本體;位于所述組件本體上的至少一個發光裝置;包圍所述發光裝置的熒光粉層;以及在所述熒光粉層和所述組件本體上的密封樹脂層。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密封樹脂層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第二凹陷部內。
15.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與所述組件本體齊平。
16.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與所述熒光粉層齊平。
17.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與所述發光裝置齊平。
18.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組件本體的最大厚度小于所述透鏡支撐件的最大厚度。
19.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密封樹脂層接觸所述組件本體的側表面和所述襯底。
20.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根據所述發光裝置的布置結構,所述熒光粉層具有彎曲的頂表面。
21.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熒光粉層具有平坦頂表面。
22.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熒光粉層具有凸形頂表面。
23.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所述組件本體具有槽或雙槽,并且所述密封樹脂層布置在所述槽或所述雙槽內。
2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光設備,其中,在所述組件本體的頂表面上布置有反射層。
25.一種透鏡,包括:
透鏡本體,所述透鏡本體具有凸形頂表面和平坦底表面,所述凸形頂表面包括位于所述凸形頂表面的中心部分處的第一凹陷部和位于所述凸形頂表面的周邊處的平坦表面,所述平坦底表面包括位于所述平坦底表面的中心部分處的第二凹陷部;以及
多個透鏡支撐件,所述多個透鏡支撐件位于所述透鏡本體的底表面上,
其中,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厚度之比在大約0.06到大約0.1的范圍內,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厚度之比在大約0.5到0.75的范圍內,且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深度與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深度之比在大約6.25到大約10的范圍內,并且
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18到大約0.3的范圍內,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透鏡本體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14到大約0.25的范圍內,且所述第二凹陷部的最大寬度與所述第一凹陷部的最大寬度之比在大約0.7到大約0.94的范圍內。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LG伊諾特有限公司,未經LG伊諾特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010505516.3/1.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