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車載多媒體旋鈕及旋鈕調節(jié)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010292496.6 | 申請日: | 2010-09-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19616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18 |
| 發(fā)明(設計)人: | 文明;白勝 | 申請(專利權)人: |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5G1/12 | 分類號: | G05G1/1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18118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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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載 多媒體 旋鈕 調節(jié)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車載多媒體旋鈕及旋鈕調節(jié)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存在的旋鈕中,一部分是不可潰縮機構,該種旋鈕為保證其手感,一般高度都超過相關法規(guī)要求,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旋鈕頂部至面板頂部的距離在9.5mm以下,這樣便降低了汽車內飾防碰撞等級和安全性。但如果將旋鈕頂部至面板頂部的距離控制在9.5mm以下,雖然符合了相關法規(guī),汽車內飾防碰撞等級和安全性也提高了,但是旋鈕自身的手感降低了,嚴重影響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使用的舒適性。另外一部分旋鈕是可以潰縮,主要是集中在歐美市場上的各類汽車內,但這種旋鈕在受到較大外力作用時,旋鈕雖然潰縮下去了,即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但由于潰縮時旋鈕機構受到破壞,旋鈕功能也就完全喪失,使得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不能正常的工作,特別是在一些誤操作和破壞時,導致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不能正常的工作,將嚴重影響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的使用舒適性和汽車品質。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為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既保證旋鈕高度帶來的超好手感,也能符合相關安全法規(guī)要求,且具有潰縮功能的車載多媒體旋鈕。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車載多媒體旋鈕,包括旋鈕蓋以及與旋鈕蓋固定連接的旋鈕外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鈕蓋包括蓋頂和帶有第一容納腔的蓋體,所述旋鈕外圈內設有一支撐組件,該支撐組件包括環(huán)狀支撐板、支撐柱以及連接部件,所述環(huán)狀支撐板與支撐柱之間通過連接部件連接,當外界壓力通過旋鈕蓋傳遞給連接部件,超過連接部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預設壓力時,連接部件斷裂,支撐柱進入到蓋體的第一容納腔內且蓋體可帶動支撐柱轉動。
本發(fā)明還提供了一種車載多媒體旋鈕調節(jié)裝置,包括旋鈕、面板、PCB板以及固定在PCB板上的編碼器,所述面板設有凹槽,PCB板固定在面板的凹槽內,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鈕包括旋鈕蓋以及與旋鈕蓋固定連接的旋鈕外圈,旋鈕蓋包括蓋頂和帶有第一容納腔的蓋體,旋鈕外圈內設有一支撐組件,該支撐組件包括環(huán)狀支撐板、支撐柱以及連接部件,所述環(huán)狀支撐板與支撐柱之間通過連接部件連接,所述編碼器與支撐柱相連,當外界壓力通過旋鈕蓋傳遞給連接部件,超過連接部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預設壓力時,連接部件斷裂,支撐柱進入到蓋體的第一容納腔內且蓋體可帶動支撐柱轉動,整個旋鈕朝面板方向潰縮。?
從本發(fā)明提供的車載多媒體旋鈕及車載多媒體旋鈕調節(jié)裝置技術方案可以看出,通過采用上述方案制造的車載多媒體旋鈕,既保證旋鈕高度帶來的超好手感,也能符合相關安全法規(guī)要求。當受到意外事故時,該車載多媒體旋鈕受到外力作用,若該外力超過連接部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預設壓力時,連接部件斷裂,支撐柱進入到蓋體的第一容納腔內且蓋體可帶動支撐柱轉動,整個旋鈕朝面板方向潰縮。這樣,一方面,在受到超過連接部件所能承受的外力作用時,連接部件斷裂,整個旋鈕朝面板方向潰縮,使得整個旋鈕相對于面板的距離下降,達到相關法規(guī)的安全高度要求(旋鈕頂部至面板頂部的距離控制在9.5mm以下),從而減少了對乘客的傷害,另一方面,由于車載多媒體旋鈕潰縮時,支撐柱進入到蓋體的第一容納腔內且蓋體可帶動支撐柱轉動,這樣使得潰縮后的旋鈕可繼續(xù)使用,從而保證了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的正常工作,提高了汽車多媒體系統(tǒng)的使用舒適性和汽車品質。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實施例車載多媒體旋鈕結構分解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實施例車載多媒體旋鈕調節(jié)裝置結構分解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實施例潰縮前的車載多媒體旋鈕調節(jié)裝置剖視圖。
圖4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實施例潰縮后的車載多媒體旋鈕調節(jié)裝置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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