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顆粒狀底料產品及其制備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290090.4 | 申請日: | 2010-09-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96687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04 |
| 發明(設計)人: | 連慧萍;沈東;吳海杰;劉暢 | 申請(專利權)人: | 雀巢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L1/223 | 分類號: | A23L1/223 |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31210 | 代理人: | 涂勇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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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顆粒狀 產品 及其 制備 方法 | ||
1.一種顆粒狀底料產品,由芳香植物、肉味底料和滲透劑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總含量占所述產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48%,所述產品具有顆粒尺寸為0.8mm~5.0mm的顆粒形狀。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總含量占產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5%至10%。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總含量占產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5%至5%。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顆粒尺寸是1.2mm~3.5mm。
5.如權利要求1或4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為1∶400~400∶1。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150~150∶1。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50~50∶1。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20~20∶1。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是蔬菜、水果或其混合物。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蔬菜是選自胡蘿卜、甘蘭花、花椰菜、蘆筍、南瓜、玉米、韭菜、紅甜菜、西紅柿、芹菜、大蒜、芫荽、生姜和蘑菇中的一種或幾種。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果是選自芒果、柑桔、木瓜、香蕉、柑橘、檸檬、萊檬、菠蘿、蘋果、梨和蜂蜜中的一種或幾種。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是植物提取物,通過切割、壓榨和蒸發植物汁得到的糊狀物。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肉味底料含有肉類提取物及其水解產物、半胱氨酸和還原性糖,所述肉類提取物用選自雞肉、牛肉、海鮮、羊肉和豬肉中的一種或多種制備。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滲透劑是碳水化合物。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水化合物選自淀粉、麥芽糊精、食用膠、小麥粉、大米粉、植脂末和糖中的一種或多種。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糖是選自麥芽糖、蔗糖、果糖、糖漿和乳糖中的一種或多種。
1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產品的含水量不超過5.0%。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其所包含的芳香植物揮發性特征化合物的濃度是傳統產品的2~150倍。
1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其特征在于,其所包含的芳香植物揮發性特征化合物的濃度是傳統產品的10~150倍。
20.一種制備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顆粒狀底料產品的方法,包括步驟:
-將新鮮的芳香水果、蔬菜或其混合物與肉味底料一起研磨;
-將上述步驟得到的產物與滲透劑在濕度不大于30%、溫度是-10~65℃的條件下混合,以形成粘性混合物;
-對得到的混合物進行造粒得到顆粒;和
-干燥所述顆粒直至其含水量為0.5至5.0%。
21.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鮮的芳香水果或蔬菜在碾磨步驟之前,還經過清洗、表面消毒、并被切片或剁碎的步驟。
22.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肉味底料通過用蛋白水解來分解肉蛋白、混合還原性糖并在55~120℃的溫度下反應10~120分鐘來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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