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機動二輪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010256712.1 | 申請日: | 2010-05-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986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12-01 |
| 發明(設計)人: | 櫻井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2K11/00 | 分類號: | B62K11/00;B62L1/00;B62L3/02;B62K23/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尚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22 | 代理人: | 龍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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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機動 二輪 | ||
1.一種機動二輪車(10),其特征在于,具有:
發動機(29);
由所述發動機(29)驅動的車輪(26);
對所述車輪(26)進行制動的第一制動器(402);
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的制動鎖定裝置(8);
對利用所述制動鎖定裝置(8)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進行檢測的制動鎖定檢測裝置(143);
使所述發動機(29)的曲軸(46)強制旋轉的腳踏起動裝置(300);和
發動機起動判定裝置(141),其在利用所述腳踏起動裝置(300)進行了所述發動機的起動操作時,當所述制動鎖定檢測裝置(143)沒有檢測到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的情況下,禁止所述發動機(29)的驅動。
2.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特征在于:
還具有,驅動發動機(29)的發動機起動電動機(240);
使所述發動機起動電動機(240)驅動的發動機起動器;和
檢測所述第一制動器(402)和第二制動器(401)的制動狀態的制動檢測裝置(142),
在利用所述發動機起動器進行了所述發動機的起動操作時,所述發動機起動判定裝置(141)在所述制動檢測裝置(142)沒有檢測到所述第一制動器(402)和第二制動器(401)中任一個的制動狀態時,禁止所述發動機(29)的驅動。
3.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中:在通過所述腳踏起動裝置進行了所述發動機的起動操作時,所述發動機起動判定裝置(141)當利用所述制動鎖定檢測裝置(143)檢測到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的情況下,允許所述發動機(29)的驅動。
4.如權利要求2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中:在通過所述發動機起動器進行了所述發動機的起動操作時,所述發動機起動判定裝置(141)在所述制動檢測裝置(142)檢測到所述第一制動器(402)和第二制動器(401)中至少一個的制動狀態時,允許所述發動機(29)的驅動。
5.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還設有:通知利用所述制動鎖定裝置(8)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的制動鎖定通知裝置(144,151)。
6.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還包括:速度限制裝置(145),其在利用所述制動鎖定裝置(8)將所述第一制動器(402)鎖定在制動狀態的狀態下,將所述發動機(29)的轉速限制在基本轉速以下。
7.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中:所述制動鎖定裝置(8)將配置在手柄上的制動桿(4e)保持在制動狀態。
8.如權利要求7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中:所述腳踏起動裝置(300)包括設置在車輛左右之一側的踏桿(301),所述制動鎖定裝置(8)配置在與配置所述踏桿(301)側相同側的手柄上。
9.如權利要求1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中:所述腳踏起動裝置(300)具有踏桿(301),其以在旋轉時不與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干涉的方式設置。
10.如權利要求9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還設有側支架(220),在所述側支架(220)旋轉到下方并與道路接觸時以及旋轉到上方成為收納狀態時,所述踏桿(301)能夠不干涉所述側支架(220)地旋轉。
11.如權利要求9記載的機動二輪車(10),其還設有主支架(200),在所述主支架(200)旋轉到下方并與道路接觸時以及旋轉到上方成為收納狀態時,所述踏桿(301)能夠不干涉所述主支架(200)地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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