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導航方法及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254117.4 | 申請日: | 2010-08-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49708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1-19 |
| 發明(設計)人: | 張文星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凱立德欣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C21/34 | 分類號: | G01C21/34;G01S19/39 |
| 代理公司: | 北京凱特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0 | 代理人: | 鄭立明;孟麗娟 |
| 地址: | 518040 廣東省深圳市福***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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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導航 方法 裝置 | ||
1.一種導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步驟A:判斷導航裝置是否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若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則執行步驟B,若不能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則執行步驟C;
步驟B:應用GPS衛星信號對用戶進行導航;
步驟C:進入慣性導航狀態,計算所述用戶的一個慣性導航速度,以所述慣性導航速度及預先規劃的導航路徑對用戶進行導航。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中,判斷導航裝置是否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的步驟具體包括:
判斷當前是否能夠接收到GPS衛星信號,以及當前接收的GPS衛星信號的數量是否足夠進行導航;
若當前能夠接收到GPS衛星信號,且當前接收的GPS衛星信號的數量達到進行導航的數量,則確定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
若當前沒有接收到GPS衛星信號,或能夠接收到GPS衛星信號但當前接收的GPS衛星信號的數量低于進行導航的數量,則確定不能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C中計算所述用戶的一個慣性導航速度的步驟具體包括:
以進入慣性導航狀態前的某一時刻的瞬時速度作為慣性導航速度;或
計算進入慣性導航狀態前的某一段時間的平均速度,以所述平均速度作為慣性導航速度;或
以進入慣性導航狀態前設定時間段的平均速度為初始慣性導航速度,在進入慣性導航狀態后,每隔預定時間重新計算所述設定時間段的平均速度,將所述重新計算后的平均速度作為當前慣性導航速度。
4.如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導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執行所述步驟B及步驟C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步驟D:判斷導航是否結束;若沒有結束,則返回執行步驟A。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導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斷導航是否結束的步驟具體包括:
判斷是否到達用戶設定的目的地或者與目的地之間的距離在設定范圍內;若到達用戶設定的目的地或與目的地之間的距離在設定范圍內,則表示導航已經結束,否則表示導航沒有結束。
6.一種導航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判斷單元,用于判斷當前是否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
GPS導航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斷單元判斷能夠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時,應用GPS衛星信號對用戶進行導航;
慣性導航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斷單元判斷不能應用GPS衛星信號導航時,進入慣性導航狀態,計算所述用戶的一個慣性導航速度,以所述慣性導航速度及預先規劃的導航路徑對用戶進行導航。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航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斷單元進一步包括:
GPS衛星信號接收子單元,用于接收GPS衛星信號;
第一判斷子單元,用于判斷所述GPS衛星信號接收子單元是否接收到GPS衛星信號;
第二判斷子單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斷子單元判斷確定所述GPS衛星信號接收單元接收到所述GPS衛星信號情況下,判斷所述GPS衛星信號接收單元接收的GPS衛星信號的數量是否足夠進行導航。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航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第二判斷單元,用于判斷導航是否結束,若沒有結束,則通知所述第一判斷單元繼續執行判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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