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元件、背光模塊裝置和照明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010243826.2 | 申請日: | 2010-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4732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08 |
| 發明(設計)人: | 黃建富;許嘉良;江政興 | 申請(專利權)人: |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L25/075 | 分類號: | H01L25/075;H01L33/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彭久云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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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元件 背光 模塊 裝置 照明 | ||
1.一種發光元件,包含:
載體;以及
發光單元陣列,位于該載體之上,包含:
多個第一發光單元,其中任一該多個第一發光單元由第一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所組成,且該第一發光單元具有第一受熱亮度衰減系數;以及
多個第二發光單元,其中任一該多個第二發光單元由第二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所組成,且該第二發光單元具有第二受熱亮度衰減系數;
其中該第一受熱亮度衰減系數的絕對值大于與該第二受熱亮度衰減系數的絕對值。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受熱亮度衰減系數與該第二受熱亮度衰減系數二者差異值的絕對值小于0.8%/K。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受熱亮度衰減系數與該第二受熱亮度衰減系數二者差異值的絕對值小于0.55%/K。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發光元件可直接操作于交流電源。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發光單元受熱亮度衰減系數符合下列公式:
H/C=((T2時標準化光通量)-(T1時標準化光通量))/(T2-T1)
???=((f2/f1)-1)/(T2-T1)
其中當發光單元于溫度T1時光通量為f1流明,在溫度T2時光通量為f2流明;將T1時光通量標準化為1,則T2時光通量標準化為(f2/f1)。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多個第一發光單元間和/或該多個第二發光單元間可以串聯、并聯、串并聯接、反向串并聯以及橋式電路連接的其中一種方式以形成電性連接;該多個第一發光單元與該多個第二發光單元間電連接可以串聯、并聯、串并聯接、反向串并聯以及橋式電路連接的其中一種方式以形成電性連接。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的該第一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由磷化鋁鎵銦系列化合物所組成,該第二發光單元的該第二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由氮化鋁鎵銦系列化合物所組成。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的該第一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包含單異質結構或雙異質結構,及/或其中該第二發光單元的該第二種III-V族半導體結構包含單量子阱結構或多重量子阱結構。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及該第二發光單元分別至少包含:
第一導電型半導體層;
活性層位于該第一導電型半導體層之上;及
第二導電型半導體層位于該活性層之上。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及/或該第二發光單元分別包含成長基板。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及/或該第二發光單元分別通過接合層與該載體接合。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元件,其中該第一發光單元發光波長范圍為600-750nm,該第二發光單元發光波長范圍為460-530nm。
13.一種背光模塊裝置,包含:
光源裝置,由權利要求1~12所述的發光元件任選其一所組成;
光學裝置,置于該光源裝置的出光路徑上;以及
電源供應系統,提供該光源裝置所需的電源。
14.一種照明裝置,包含:
光源裝置,由權利要求1~12所述的發光元件任選其一所組成;
電源供應系統,提供該光源裝置所需的電源;以及
控制元件,控制該電源輸入該光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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