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將玻璃纖維增強樹脂組合物注射成型而得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212015.6 | 申請日: | 2010-06-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28451A | 公開(公告)日: | 2010-12-29 |
| 發明(設計)人: | 池松龍介 | 申請(專利權)人: | 帝人化成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08L69/00 | 分類號: | C08L69/00;C08L25/12;C08L55/02;C08L81/02;C08K7/14;C08K7/00;C08K3/40;C08K3/34;C08K7/06;C08K9/06;C08K7/02;C08K5/523;C08K5/521;G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苗堃;趙曦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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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玻璃纖維 增強 樹脂 組合 注射 成型 得到 電氣 電子設備 部件 | ||
1.一種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將玻璃纖維增強樹脂組合物注射成型而成,該玻璃纖維增強樹脂組合物中,相對于(A)熱塑性樹脂即A成分40~65重量%及(B)增強填充材料即B成分35~60重量%的合計100重量份,含有1~30重量份的(C)有機磷酸酯系阻燃劑即C成分,所述增強填充材料即B成分包含纖維截面的長徑的平均值為10~50μm、長徑和短徑的比即長徑/短徑的平均值為1.5~8的扁平截面玻璃纖維即B-1成分和除B-1成分以外的填充材料即B-2成分,B-1成分和B-2成分的重量比即B-1成分/B-2成分為10/90~100/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B-1成分的長徑和短徑的比即長徑/短徑的平均值為2.5~5。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B-2成分是板狀填充材料和/或B成分以外的纖維狀填充材料。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特征在于,B-2成分的板狀填充材料是選自玻璃鱗片、云母、石墨和滑石中的至少1種填充材料,纖維狀填充材料是選自B成分以外的玻璃纖維、玻璃磨碎纖維、硅灰石和碳系填料中的至少1種填充材料。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A成分含有50重量%以上的聚碳酸酯系樹脂即A-1成分。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相對于A-1成分100重量份,熱塑性樹脂即A成分含有1~100重量份的苯乙烯系樹脂即A-2成分。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C)有機磷系阻燃劑是下述通式(1)表示的阻燃劑,
所述式中的X可以列舉由對苯二酚、間苯二酚、雙(4-羥基二苯基)甲烷、雙酚A、二羥基聯苯、二羥基萘、雙(4-羥基苯基)砜、雙(4-羥基苯基)酮、雙(4-羥基苯基)硫醚衍生的二價基團,j、k、l、m各自獨立地為0或1,n為0~5的整數,或者在為n數不同的磷酸酯的混合物的情況下為0~5的平均值,R1、R2、R3和R4各自獨立地為用1個以上的鹵素原子取代或未取代的苯酚、甲酚、二甲苯酚、異丙基苯酚、丁基苯酚、對枯基苯酚衍生的一價基團。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相對于A成分和B成分的合計100重量份,含有0.01~3重量份的(D)含氟防滴落劑即E成分。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電子設備部件,其中,電氣電子設備部件為個人電腦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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