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向人臉傳送霧的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010187530.3 | 申請日: | 2010-05-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5842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30 |
| 發明(設計)人: | 陳鑫;B·斯普倫格斯;夏允基;涂嘉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H33/12 | 分類號: | A61H33/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鄭立柱 |
| 地址: | 荷蘭艾恩***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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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傳送 設備 | ||
1.一種用于向人臉傳送霧的設備(1),包括出口區域(6),該出口區域(6)中布置多個噴嘴(2,3,4,5),其中,所述出口區域(6)包括第一區(7),該第一區(7)覆蓋所述出口區域(6)的至少一個長條狀中央部分(8),該部分(8)具有在所述出口區域(6)中的主垂直方向,以及不包括所述第一區(7)的第二區(10),該第二區(10)覆蓋所述出口區域(6)的部分(11,12),該部分(11,12)鄰接所述中央部分(8)的每個主側,所述設備(1)還包括具有至少一個用于釋放第一種類霧的噴嘴(2,3)的第一噴嘴組,和具有至少一個用于釋放不同于所述第一種類的第二種類霧的噴嘴(4,5)的第二噴嘴組,其中,所述第一噴嘴組的每個噴嘴(2,3)位于所述出口區域(6)的所述第一區(7),以及所述第二噴嘴組的每個噴嘴(4,5)位于所述出口區域(6)的所述第二區(10),借此所述設備(1)適應于將所述第一和第二種類霧投向人臉的各個不同區域(9,13)。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區(7)是T形的。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區(10)是U形的,以及其中,所述第一區(7)的所述T形的朝向設置為立于所述第二區(10)的所述U形的底部之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噴嘴組包括至少兩個噴嘴(4,5),其中,所述第二噴嘴組的至少一個噴嘴(4,5)被布置在所述中央部分(8)的一側,以及其中,所述第二噴嘴組的至少另一個噴嘴(4,5)被布置在所述中央部分(8)的另一側。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1),包括用于產生具有較低溫度的霧的第一霧產生裝置(15,16,17,18),和用于產生具有較高溫度的霧的第二霧產生裝置(21,22,23,24),其中,所述第一噴嘴組連接至所述第一霧產生裝置(15,16,17,18),以及其中,所述第二噴嘴組連接至所述第二霧產生裝置(21,22,23,24)。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霧產生裝置(15,16,17,18)包括槽(15),該槽(15)用于容納將在制造霧的過程中使用的液體,以及布置在所述槽(15)一個側面的霧化器(16),該側面為所述槽(15)在所述設備(1)的正常方位的下側面。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冷卻器。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設備(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霧產生裝置(21,22,23,24)包括槽(21),該槽(21)用于容納將在制造霧的過程中使用的液體,布置在所述槽(21)一個側面的霧化器(22),該側面為所述槽(21)在所述設備(1)的正常方位的下側面,以及加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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