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樹脂組合物和由該樹脂組合物形成的成型品有效
| 申請號: | 201010170407.0 | 申請日: | 2006-07-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38425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9-22 |
| 發明(設計)人: | 熊澤貞紀;玉井晃義;大目裕千;小林定之;鹿又昭紀;山內幸二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麗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08L25/04 | 分類號: | C08L25/04;C08L67/00;C08K5/1539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段承恩;田欣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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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樹脂 組合 形成 成型 | ||
1.一種樹脂組合物,是配合了(A)苯乙烯類樹脂、(B)脂肪族聚酯、以及(D)二羧酸酐而成的。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進一步配合有(C)相容化劑,(C)相容化劑是下述物質中的任一種以上,所述物質為:
(C-1)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合物;
(C-2)共聚有3重量%以上的不飽和羧酸縮水甘油基酯單元或不飽和二羧酸酐單元而成的烯屬聚合物;
(C-3)在10~80重量%的橡膠質聚合物上接枝聚合了20~9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單元而成的接枝聚合物;
(C-4)通式(I)所示的聚乳酸鏈段與通式(II)所示的烯屬聚合物鏈段以共聚比(I)/(II)為99/1~1/99重量份結合而成的嵌段共聚物,其中(I)+(II)是100重量份,
X表示選自氫、烷基、羥基、烷基酯基、氰基、苯基、酰胺基和鹵基中的至少一種,m、n表示數均分子量,分別是1000~100000的值。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D)二羧酸酐是馬來酸酐或琥珀酸酐中的任一種以上。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其特征在于,(D)二羧酸酐的配合量,相對于(A)苯乙烯類樹脂和(B)脂肪族聚酯的合計量100重量份,為0.01~5重量份。
5.如權利要求2~4的任一項所述的樹脂組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對于(A)苯乙烯類樹脂和(B)脂肪族聚酯的合計量100重量份,還配合有1~60重量份(E)橡膠質聚合物。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樹脂組合物,其特征在于,(E)橡膠質聚合物是在10~80重量%的橡膠質聚合物上接枝聚合10~70重量%的芳香族乙烯基類單元以及10~50重量%的氰化類乙烯基單元而成的接枝聚合物。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樹脂組合物,(C)相容化劑是(C-2)和/或(C-3)成分,在樹脂組合物的剖面電子顯微鏡照片中,在將(C-2)和/或(C-3)的合計面積設定為100%時,(B)脂肪族聚酯中存在的(C-2)和/或(C-3)的面積比例為10~90%。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樹脂組合物,在樹脂組合物的剖面的電子顯微鏡照片中,在將(C-2)、(C-3)和/或(E)橡膠質聚合物的合計面積設定為100%時,(B)脂肪族聚酯中存在的(C-2)、(C-3)和/或(E)橡膠質聚合物的面積比例為10~90%。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相對于(A)苯乙烯類樹脂和(B)脂肪族聚酯的合計量100重量份,還配合有小于85重量份的(F)選自聚碳酸酯、芳香族聚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中的一種以上。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相對于(A)苯乙烯類樹脂和(B)脂肪族聚酯的合計量100重量份,還配合有1~30重量份按照ASTM?D257測定的(G)體積固有電阻為1013Ωcm以下的聚合物。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相對于(A)苯乙烯類樹脂與(B)脂肪族聚酯的合計100重量%,(B)脂肪族聚酯小于50重量%。
12.一種成型品,是由權利要求1所述的樹脂組合物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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