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含水纖維(或纖維束)簡易檢測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154829.9 | 申請日: | 2010-04-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35958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09 |
| 發明(設計)人: | 張保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張保林 |
| 主分類號: | G01N5/04 | 分類號: | G01N5/0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61041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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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含水 纖維 簡易 檢測 | ||
1.一種用于各類吸濕性纖維及纖維束含水量(通常稱為回潮值)或干重快速檢測時,用作標準比對同類(或非同類)吸濕性(含不吸濕性)纖維(纖維束)量值變化的纖維定量標準包,包括各類一定量吸濕性纖維及放置遮塵等設施。其特征在于:各類吸濕性纖維定量標準包(后通稱標準袋)、吸濕性纖維干重已知,袋、繩及標識等重量已知,其一定溫濕度范圍內的重量變化已知。(各類纖維的判斷由使用單位自定標準)。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標準袋及需測試比對纖維(纖維束)可以是一種吸濕性相同纖維,也可以是已知比例的多種(含不吸濕及吸濕接近于零的)纖維。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標準袋及需測量比對纖維(纖維束)的重量變化顯示讀數,可用移動式稱量儀器,也可用固定式或專用稱量儀器,精度要求依據產品或使用單位要求,一般取毫克為基準。
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其特征在于:用標準袋比對各類吸濕性纖維(纖維束)單位重量時,其各類纖維(纖維束)在各溫濕度環境中的單位重量已知,亦即所比對纖維(纖維束)與標準纖維的含水量差已知。
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其特征在于:與各類需測量比對的纖維(纖維束)不能分離的卷繞、包裝、標識等物品,在所需溫濕度范圍內的重量已知。
6.用標準袋比對各類吸濕性纖維(纖維束),如原棉(含棉花加工后的如所謂鋸齒、皮輥棉)及其他束纖維,采用打包前精確計量(如.取±0.05%標準)可形成如棉包200公斤/包、100公斤/包,棉紗2公斤/筒/定長(需到貨檢驗,可取一定的時間平衡內外濕度后,稱重比對)。
7.利用標準袋與稱量儀器及自控(或手控)設施結合,形成自動或手動(簡單人工操作有時更利于生產、節能、管理及運行安全)調節一定范圍內人工環境的空氣溫濕度。
8.合案申請獨立要求1-7均包含有纖維定量標準包(標準袋)稱量比對檢測這一快速體現各類吸濕性纖維(含不吸濕性)在自然或人工環境中含水量值時時變化的技術特征。這幾項獨立權利要求相互關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故按專利法第21條第1款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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