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連接部及中空管柱及被連接部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122704.8 | 申請日: | 2010-03-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95253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1 |
| 發明(設計)人: | 邢之光 | 申請(專利權)人: | 戚郁芬 |
| 主分類號: | H02G3/08 | 分類號: | H02G3/08;H02G3/16;H02G15/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劉紅梅;顏濤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縣永***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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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連接 中空 管柱 通信 纜線 接續 分線殼 | ||
1.一種具有連接部及中空管柱及被連接部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其特征在于,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包括:
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且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形成有至少一連接部及至少一第一中空管柱供通信纜線穿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而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且即將穿過該至少一第一中空管柱的通信纜線是準備以彈性收縮管形成防水結構;及
至少一被連接部,且該至少一被連接部并非形成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且該至少一被連接部是選自準備以機械方式防水的第一部件及準備以彈性收縮管方式防水的第二部件及其組合的其中之一而與即將穿過該連接部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的通信纜線之間形成防水結構,且該至少一被連接部可與該至少一連接部結合形成防水結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其中該至少一連接部與該至少一被連接部的結合方式包括螺接、筍接、卡接、緊束夾接、緊束環、緊束帶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其中以該機械方式形成防水結構的該第一部件包括緊束外殼、迫緊螺絲、具黏性和可塑性的防水膠物、彈性體防水襯墊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其中以該彈性收縮管方式形成防水結構的該第二部件包括并非形成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的第二中空管柱、彈性收縮管、具黏性和可塑性的防水膠物及彈性體防水襯墊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第二中空管柱是形成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的至少一連接部。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內部有至少一第一固定裝置,而該至少一第一固定裝置是以包括緊束環、緊束帶、緊束夾具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固定即將引進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的纜線的外被于該至少一第一固定裝置。
7.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外部有至少一第二固定裝置,而該至少一第二固定裝置包括一第一固定部及一連接于該第一固定部的第二固定部,而該第一固定部是以包括選自螺接、筍接、緊束夾具、緊束環、緊束帶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的方式固定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上,而該第二固定部是以包括緊束環、緊束帶、緊束夾具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固定即將引進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的纜線的外被于該至少一第二固定裝置。
8.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內部有至少一第三固定裝置,用于固定至少一光纖收容盤支架,且該至少一第三固定裝置可以配合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供主干光纜穿過的進出口位置的不同,而固定該至少一光纖收容盤支架于不同的位置。
9.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內部有至少一光纖收容盤支架,而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供主干光纜穿過的進出口的位置,是設置于該主干光纜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后的直線行程,不會被該至少一光纖收容盤支架上的光纖收容盤所阻擋和干涉的位置。
10.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供分歧光纜穿過的進出口的位置,是設置于該分歧光纜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后的直線行程,不會被該至少一光纖收容盤支架上的光纖收容盤所阻擋和干涉的位置。
11.如權利要求1、2、6~10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還包括該至少一被連接部還可以是選自準備以熱縮方式防水的第三部件與即將穿過該至少一連接部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的通信纜線之間形成防水結構,而該第三部件包括選自并非形成于該至少一纜線進出端面的第三中空管柱、熱縮管、分歧夾及、具黏性和可塑性的防水膠物、彈性體防水襯墊及其組合所組成的群組的其中之一。
12.如權利要求1、4~11中任何一項所述的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其中該第一中空管柱及該第二中空管柱,也可以采用熱縮管與即將穿過該中空管柱進入該通信纜線接續分線殼的通信纜線之間形成防水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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