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話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115194.1 | 申請日: | 2010-03-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9610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1 |
| 發明(設計)人: | 郭方文;陳柏旭 | 申請(專利權)人: |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7/00 | 分類號: | H04M7/00;H04M1/253;H04N7/1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史新宏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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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話 系統 | ||
1.一種電話系統,用來通過因特網與一目的通訊端建立網絡電話連結,包含有:
一電視機,包含有:
一屏幕;
一喇叭;
一訊號處理模塊,用來接收一外部影音訊號,并通過該屏幕及該喇叭播放該外部影音訊號的一多媒體內容;
一第一無線收發模塊,用來進行無線傳輸;以及
一網絡電話模塊,耦接于該訊號處理模塊及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用來通過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接收一語音訊號并轉發至該目地通訊端,并將該目地通訊端的一通訊內容傳送至該訊號處理模塊,以通過該屏幕或該喇叭輸出該通訊內容;以及
一智能型手機,包含有:
一麥克風,用來接收聲音,以產生該語音訊號;
一第二無線收發模塊,用來進行無線傳輸;以及
一控制單元,耦接于該麥克風及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用來將該麥克風所取得的該語音訊號通過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傳送至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目地通訊端的該通訊內容僅包含一語音成分,該網絡電話模塊控制該訊號處理模塊,以通過該喇叭輸出該語音成分。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智能型手機還包含有一手機喇叭,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通過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將該語音成分傳送至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以由該手機喇叭輸出該語音成分。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訊號處理模塊還用來于該網絡電話模塊與該目的通訊端建立網絡電話連結時,顯示一預設畫面。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預設畫面對應于該目的通訊端的一照片。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目的通訊端的該通訊內容包含一影像成分及一語音成分。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網絡電話模塊控制該訊號處理模塊,以通過該屏幕輸出該影像成分,并通過該喇叭輸出該語音成分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訊號處理模塊是以子母畫面方式,通過該屏幕同時顯示該多媒體內容及該影像成分。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訊號處理模塊是以雙畫面方式,通過該屏幕同時顯示該多媒體內容及該影像成分。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訊號處理模塊是以主副畫面方式,通過該屏幕同時顯示該多媒體內容及該影像成分。
11.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智能型手機還包含有一手機喇叭及一手機屏幕,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通過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將該語音成分及該影像成分傳送至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以由該手機喇叭輸出該語音成分,并由該手機屏幕輸出該影像成分。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智能型手機還包含一鏡頭,用來產生一影像訊號。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控制單元還用來將該鏡頭所取得的該影像訊號通過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傳送至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以及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通過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接收該影像訊號并轉發至該目地通訊端。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通過該屏幕顯示該影像訊號的內容。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電視機還包含一鏡頭,用來產生一影像訊號。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將該鏡頭所取得的該影像訊號轉發至該目地通訊端。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網絡電話模塊還用來通過該屏幕顯示該影像訊號的內容。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話系統,其中該智能型手機還包含一鍵盤,用來取得一電話號碼,并通過該第二無線收發模塊傳送至該第一無線收發模塊,以藉由該網絡電話模塊建立網絡電話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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