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壓紋壁的家用器具有效
| 申請號: | 200980149909.0 | 申請日: | 2009-12-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45825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16 |
| 發明(設計)人: | A·博姆;K·根奇;S·施密特;K·弗斯特林;J·蓋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BSH博世和西門子家用電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D06F39/12 | 分類號: | D06F39/12;A47L15/42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蔡勝利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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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壓紋壁 家用 器具 | ||
1.一種具有柜形殼體(2)的家用器具(1),其中所述柜形殼體包括多個壁(3、4、5、6、7、8),其中至少一個壁具有壓紋結構(9、10、11),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紋結構(9、10、11)包括第一壓紋部(9)、第二壓紋部(10)和至少一個帶狀的第三壓紋部(11),其中,所述第一壓紋部俯視成環形,相對于所述壁(3、4、5、6、7、8)的中心居中設置;所述第二壓紋部(10)布置于第一壓紋部(9)的外側,并且基本上與第一壓紋部(9)同心布置;所述第三壓紋部(11)布置于第二壓紋部(10)外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具有壓紋結構(9、10、11)的壁(3、4、5、6、7、8)具有兩個第三壓紋部(11)。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第三壓紋部(11)相對于所述中心以點對稱的方式布置。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第三壓紋部(11)分別布置于第二壓紋部(10)上方和下方。
5.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壁(3、4、5、6、7、8)包括前壁(3)、后壁(4)、相應的上壁和下壁(5、6)以及兩個矩形的側壁(7、8),所述側壁(7、8)中的至少一個側壁具有所述壓紋結構(9、10、11)。
6.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紋結構(9、10、11)由彎曲部(17)形成。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彎曲部(17)的邊緣處具有斜坡(16)。
8.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第一壓紋部(9)是由兩個同心且彼此相似的卵形界定而成,從而形成寬度恒定的環形元件。
9.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第二壓紋部(10)是由兩個同心且不相似的卵形界定而成,從而形成寬度變化的環形元件。
10.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第三壓紋部(11)基本上是直的壓紋部(11)。
11.如權利要求1至9中任意一項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壓紋部(11)是與第二壓紋部(10)基本上同心布置的壓紋部(11),由俯視看具有環形片段的形狀。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第三壓紋部(11)是由兩個平行的弧形形成,其兩端彼此連接,從而形成弧形元件(11)。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第三壓紋部(11)是由兩個相交而不相似的卵形的片段形成,從而形成弧形元件(11),其中部比端部寬。
14.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由俯視看,所述壓紋結構(9、10、11)占所述壁(3,4,5,6,7,8)表面的大約40%。
15.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壓紋部(9)內具有未壓紋的表面(12),該未壓紋的表面(12)的直徑等于所述壁(3,4,5,6,7,8)寬度的大約三分之一。
16.如上述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家用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紋結構(9、10、11)的最大深度等于所述壁(3,4,5,6,7,8)厚度的約三倍至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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