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柳枝稷生物學防范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47101.9 | 申請日: | 2009-11-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24243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0-19 |
| 發明(設計)人: | 彼得.N.瑪西亞;邁克爾.F.波特雷科;戴維.V.唐 | 申請(專利權)人: | 希爾雷斯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2N15/09 | 分類號: | C12N15/09;A01H1/00;C12N15/29;C07K14/41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閔丹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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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柳枝 生物學 防范 | ||
1.一種用于生成柳枝稷種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雜交在傳粉方面接近多個第二柳枝稷植物處種植的多個第一柳枝稷植物,
所述第一植物包含第一外源核酸,所述第一核酸包含與植物不育序列可操作連接的轉錄因子激活序列,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對于所述第一外源核酸是純合的,
所述第二植物包含第二外源核酸,其包含與結合所述激活序列的轉錄因子的編碼序列可操作連接的調節區,其中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對于所述第二外源核酸是純合的,
其中所述多個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或所述多個第二柳枝稷植物是克隆繁殖性植物;以及
b)收集在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或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上形成的F1種子,其中自所述F1種子種植的F1柳枝稷植物表達所述植物不育序列,而且是不育的。
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是克隆繁殖性植物,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是遺傳異質性植物群體。
3.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是克隆繁殖性植物,并且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是克隆繁殖性植物。
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是異質性植物群體,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是克隆繁殖性植物。
5.權利要求2或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克隆繁殖性柳枝稷植物是四倍體植物,而且展現出小于0.3%的平均自交親和性百分比。
6.權利要求2或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克隆繁殖性柳枝稷植物是八倍體植物,而且展現出小于1.3%的平均自交親和性百分比。
7.權利要求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克隆繁殖性柳枝稷植物是四倍體植物,而且展現出小于0.3%的平均自交親和性百分比。
8.權利要求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克隆繁殖性柳枝稷植物是八倍體植物,而且展現出小于1.3%的自交親和性百分比。
9.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種子收集自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兩者。
10.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F1植物生成平均每株植物小于0.5個能育種子。
11.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F1植物不能生成雄配子和雌配子。
12.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F1植物不能生成雄配子。
13.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F1植物不能生成雌配子。
1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間的平均雜交性百分比是約69%至約95%。
15.權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是四倍體,是低地生態型的,而且具有約80%至約95%的平均雜交性百分比。
16.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具有約86%至約91%的平均雜交性百分比。
17.權利要求2、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展現出緊密的花序,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展現出散開的花序。
18.權利要求2、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展現出一致的開花時間,而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展現出不一致的開花時間。
19.權利要求2、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展現出緊密的花序,而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展現出散開的花序。
20.權利要求2、3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展現出一致的開花時間,而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展現出不一致的開花時間。
21.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相對于收集自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的種子,收集自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的種子具有統計上顯著升高的平均種子重量。
22.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相對于自所述第一柳枝稷植物收集的種子,自所述第二柳枝稷植物收集的種子具有統計上顯著升高的平均種子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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