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吸塵器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980135131.8 | 申請日: | 2009-09-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4931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8-10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斯特芬·拉耶爾;貝恩德·基斯林;馬伊克·漢瑟爾;烏爾里希·勞萊德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阿爾弗雷德·凱馳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9/12 | 分類號: | A47L9/12;A47L5/36;A47L9/14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車文;樊衛(wèi)民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吸塵器 | ||
1.吸塵器,具有污物收集容器和能套裝到所述污物收集容器上的抽吸頭,所述抽吸頭具有至少一個抽吸機組,所述抽吸機組通過抽吸入口與所述污物收集容器保持流體連接,其中,在所述抽吸入口上布置有沉入所述污物收集容器中的過濾器保持架,在所述過濾器保持架上能夠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有過濾器元件,其特征在于,支撐元件(54)以在徑向上與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中軸線(52)錯開的方式從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底側(cè)伸出。
2.按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元件(54)呈栓狀地構(gòu)造。
3.按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僅能在預先給定的裝配位置中固定在所述抽吸入口(30)上,在所述裝配位置中,所述支撐元件(54)關(guān)于所述中軸線(52)占據(jù)預先確定的角度位置。
4.按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在包圍所述抽吸入口(30)的裝配邊緣(32)上以及在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面向所述裝配邊緣(32)的端部段(38)上,布置有彼此互補地構(gòu)造的、相互交錯嵌接的編碼元件(42、44),所述編碼元件(42、44)預先規(guī)定了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裝配位置。
5.按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抽吸入口(30)由環(huán)形凸緣(32)包圍,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端部段(38)沉入所述環(huán)形凸緣(32)中,其中,在所述環(huán)形凸緣(32)上以及在所述端部段(38)上,一方面布置有突起部(42)并且另一方面布置有容納所述突起部(42)的容納部(44)。
6.按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布置在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端部段(38)上的編碼元件(42)布置于在直徑方向上與所述支撐元件(54)相對置的側(cè)上。
7.按上述權(quán)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在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外周的部分區(qū)域上由擋板(56)包圍,并且所述支撐元件(54)在所述抽吸頭(13)的仰視圖中布置在由所述擋板(56)疊蓋的角度范圍內(nèi)。
8.按權(quán)利要求7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元件(54)在所述抽吸頭(13)的仰視圖中布置在由所述擋板(56)疊蓋的角度范圍的角度半分部上。
9.按上述權(quán)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中軸線(52)與所述抽吸頭(13)的中軸線(59)錯開地布置。
10.按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元件(54)關(guān)于所述抽吸頭的所述中軸線(59)在直徑方向上與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中軸線(52)相對置。
11.按權(quán)利要求10所述的吸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抽吸頭(13)的所述中軸線(59)、所述過濾器保持架(36)的所述中軸線(52)以及所述支撐元件(54)布置在所述抽吸頭(13)的、共同的豎直中間平面(60)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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