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煤的處理方法和處理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33322.0 | 申請日: | 2009-08-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320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7-20 |
| 發明(設計)人: | 大中昭;蟲合一浩;田野龍海 | 申請(專利權)人: | 宇部興產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3K1/04 | 分類號: | F23K1/04;C10L9/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丁香蘭;龐東成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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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處理 方法 系統 | ||
1.一種煤的處理方法,該方法將煤干燥并用燃煤火力發電設備使其燃燒,其中,
向葉輪攪拌式干燥機的干燥室內供給煤,在所述葉輪攪拌式干燥機中,利用氣體分散板將其內部劃分為上方的所述干燥室和下方的氣體室,橫架在所述干燥室內的葉輪軸自由旋轉地設置于所述干燥室內,在所述葉輪軸上于軸向留有間隔地安裝有2個以上的用于攪拌煤的葉輪,
從不同于所述燃煤火力發電設備的熱氣體供給設備向所述氣體室內供給熱氣體,使煤干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具備將經所述經干燥的干燥煤與所述干燥煤以外的非處理煤進行混煤的混煤工序;和
將混合后的煤向所述燃煤火力發電設備輸送的送煤工序。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具備在從干燥設備排出的含有煤粉的廢氣中混合其他氣體以將所述含有煤粉的廢氣冷卻的工序。
4.如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具備在干燥所述煤之前判定對所述煤是否需要進行干燥處理的工序,所述是否需要干燥處理的判定基于所述干燥前的煤的總水分含量和平衡含水量的信息進行,
將判定為需要干燥處理的規定性狀的被處理煤干燥為規定的狀態。
5.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中,所述熱氣體供給設備為水泥制造設備。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中,所述混煤通過向用于輸送所述非處理煤的輸送裝置供給所述干燥煤來進行。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中,將所述廢氣冷卻到75℃以下的溫度。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中,所述是否需要干燥處理的判定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從所述煤的總水含量中減去平衡含水量得到的數值為8以上時,判定為需要所述干燥處理;上述數值小于8時,判定為不需要所述干燥處理。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煤處理方法,其中,所述被處理煤是經改性的并被成型加工為粒狀或/和團塊狀的煤。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煤的處理方法,其中,進行所述干燥處理并使干燥處理后的煤的總水分含量高于平衡含水量。
11.一種煤的處理系統,其將煤干燥并用燃煤火力發電設備使煤燃燒,其特征在于,在葉輪攪拌式干燥機的干燥室設置用于供給煤的供給口,在所述葉輪攪拌式干燥機中,利用氣體分散板將內部劃分為上方的所述干燥室和下方的氣體室,橫架在所述干燥室內的葉輪軸自由旋轉地設置于干燥室內,在所述葉輪軸上于軸向留有間隔地安裝有2個以上用于攪拌煤的葉輪,而且,在所述氣體室設置供給用于干燥煤的熱氣體的熱氣體供給口,所述熱氣體供給口與水泥制造設備的熟料冷卻器的廢氣的排出管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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