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對植入式電子設備感應充電的設備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17630.4 | 申請日: | 2009-05-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266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4-20 |
| 發明(設計)人: | R·D·布盧姆;J·N·哈多克 | 申請(專利權)人: | 像素光學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N1/36 | 分類號: | A61N1/36;A61N1/0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馬永利;蔣駿 |
| 地址: | 美國弗***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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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植入 電子設備 感應 充電 設備 | ||
1.一種設備,包括:
可佩戴框架;以及
附著到所述可佩戴框架的第一部位的第一導電線圈,當佩戴者佩戴所述可佩戴框架時,所述導電線圈被布置成鄰近所述佩戴者的眼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罩。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進一步包括:
附著到所述可佩戴框架的第二部位的第二導電線圈;
其中當所述佩戴者佩戴所述框架時,所述可佩戴框架的所述第一部位被布置成鄰近所述佩戴者的一只眼睛,并且所述可佩戴框架的所述第二部位被布置成鄰近所述配戴者的另一只眼睛。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罩。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第一導電線圈被配置成為植入于所述設備的佩戴者身體內的電子眼科設備提供感應電荷。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進一步包括電連接到所述第一導電線圈的電源。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電源包括可再充電電池。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導電線圈被布置在所述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之一內。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被布置在所述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之一內的鏡片。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第一導電線圈被布置在所述鏡片內。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當佩戴所述設備時,佩戴者的視力基本上不被模糊。
13.一種包括導電線圈的罩,當在佩戴者的眼睛上佩戴所述罩時,所述導電線圈被配置成在植入于佩戴者內的設備中感應電流以對與所述設備相關聯的電源感應充電。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罩,進一步包括:
第二導電線圈,當在佩戴者的眼睛上佩戴所述罩時,所述第二導電線圈被配置成在植入于所述佩戴者內的第二設備中感應電流以對與所述第二設備相關聯的電源感應充電。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罩,進一步包括與所述第一導電線圈電連接的電源。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罩,其中所述電源包括可再充電電池。
17.一種系統,包括:
被配置成植入于佩戴者第一部位的可植入眼科設備,所述可植入設備包括:
可再充電電池;以及
第一導電線圈;以及
可佩戴設備,其包括:
可佩戴框架;以及
附著到所述可佩戴框架的第一部位的第二導電線圈;
其中當佩戴者佩戴所述可佩戴設備時,所述可佩戴框架的所述第一部位被布置成鄰接所述佩戴者的所述第一部位。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罩。
19.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進一步包括:
附著到所述可佩戴框架的第二部位的第三導電線圈。
20.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系統,進一步包括:
被配置成植入于所述佩戴者的第二部位的第二可植入設備;
其中,當佩戴者佩戴所述可佩戴設備時,所述可佩戴框架的所述第二部位被布置成鄰近所述佩戴者的所述第二部位。
21.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進一步包括電連接到所述第一導電線圈的電源。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電源包括可再充電電池。
23.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
24.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導電線圈被布置在所述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之一內。
25.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佩戴框架包括被布置在所述一個或多個鏡片支架之一內的鏡片。
26.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第一導電線圈被布置在所述鏡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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