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在地下環境內開采材料的方法和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980110895.1 | 申請日: | 2009-0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81273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2-23 |
| 發明(設計)人: | 馬修·盧姆 | 申請(專利權)人: | 希拉里·利思·盧姆;利思·諾爾瑪·摩根;詹姆斯·愛德華·摩根 |
| 主分類號: | E21C41/16 | 分類號: | E21C41/16;E21D9/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弘權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63 | 代理人: | 張文;劉繼富 |
| 地址: | 澳大利亞西*** | 國省代碼: | 澳大利亞;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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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地下 環境 開采 材料 方法 設備 | ||
1.一種用于在地下環境內開采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在地下巷道內或鄰近處定位結構,使得所述結構在經由耦接到所述結構的一系列構件將截割頭抵壓所述材料時提供反作用力,所述地下巷道適于人員通過以及輸送機器和移除的材料;
定位所述截割頭和所述一系列構件,使得所述結構在經由所述一系列構件將所述截割頭抵壓所述材料時提供所述反作用力;以及
利用所述截割頭和所述一系列構件形成突伸至材料的多個支路隧道部分,包括重新定位所述截割頭和所述一系列構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形成的支路隧道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具有超過50m的長度。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位結構的步驟包括在所述地下巷道內定位所述結構。
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各所述構件是剛性梁區段。
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通過形成所述支路隧道部分而無需人員通過所形成的支路隧道部分的至少大部分長度來開采所述材料。
6.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支路隧道部分而無需定位任何支撐元件或錨桿。
7.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形成的支路隧道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具有超過100m的長度。
8.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形成的支路隧道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具有超過300m的長度。
9.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材料是煤層的一部分。
10.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形成多個支路隧道部分的步驟包括在形成至少一個支路隧道部分之后,在所述巷道內重新定位所述結構,以便可從另一位置形成支路隧道部分。
11.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形成多個支路隧道部分的步驟包括延伸、回撤以及重新定位所述一系列構件。
12.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形成多個支路隧道部分的步驟還包括在形成另一支路隧道部分的過程中,將所述一系列構件中的構件從一個先前形成的支路隧道部分橫過所述巷道而移入另一支路隧道部分的一區段。
13.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實施為使得所述支路隧道部分以超過每小時10m的速度形成。
1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實施為使得所述支路隧道部分以超過每小時20m的速度形成。
1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實施為使得所述支路隧道部分以超過每小時50m的速度形成。
16.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包括形成多個鄰近的支路隧道部分。
17.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包括形成所述地下巷道的步驟。
18.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支路隧道部分從其突伸的巷道是第一巷道,且所述方法包括形成第二巷道。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包括:通過形成第一支路隧道部分、以及然后形成第二緊鄰的平行的支路隧道部分,來移除所述第一巷道與所述第二巷道之間的材料。
20.如權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巷道以如下方式聯接到所述第一巷道的側部:使得所述一系列構件可通過所述第二巷道的一部分朝向所述第一巷道移動并與所述第一巷道交叉。
21.如權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至少兩個大致平行的巷道,且通過從所述至少兩個巷道中的任一個形成支路隧道部分來移除所述至少兩個巷道之間的材料。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包括:從所述巷道之一朝相鄰一個巷道形成支路隧道部分,直到到達從所述相鄰一個巷道形成的另一支路隧道部分的端部為止。
23.如權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方法,包括:通過從所述至少兩個相鄰巷道中的任一個形成多個支路隧道部分來移除所述至少兩個相鄰巷道之間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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