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無線通信系統、數據分發方法、基站、基站控制裝置以及程序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02387.9 | 申請日: | 2009-01-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11765A | 公開(公告)日: | 2010-12-08 |
| 發明(設計)人: | 加藤秀則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本電氣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W28/14 | 分類號: | H04W28/14;H04L12/56;H04W4/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東方億思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58 | 代理人: | 宋鶴;南霆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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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無線通信 系統 數據 分發 方法 基站 控制 裝置 以及 程序 | ||
1.一種無線通信系統,包括:
分發裝置,其分發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以及
無線基站,其包括保存單元和分發單元,其中,所述保存單元保存從所述分發裝置接收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所述分發單元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述保存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通過分發時刻或分發周期來指定。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基于從所述分發裝置指定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丟棄所保存的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分發單元在從所述分發裝置接收到會話開始請求至接收到會話停止請求為止的期間內,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述保存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或者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被包含在從所述分發裝置接收的會話開始請求消息中。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分發裝置被包含在與所述無線基站或所述基站控制裝置連接的核心網中。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能夠由用戶終端代替所述分發裝置而向所述無線基站發送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并使所述無線基站的分發單元重復分發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8.如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無線通信系統,其中,
代替所述無線基站而在基站控制裝置中包括:
保存單元,其保存從所述分發裝置接收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以及
分發單元,其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所述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保存的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9.一種無線通信系統中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分發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由無線通信系統中的無線基站或基站控制裝置中的任一個從分發源接收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并進行保存;以及
保存有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無線基站或基站控制裝置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分發方法,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通過分發時刻或分發周期來指定。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分發方法,其中,
所述無線基站或基站控制裝置基于從所述分發源指定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丟棄所保存的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分發方法,其中,
所述無線基站或基站控制裝置在從所述分發源接收到會話開始請求至接收到會話停止請求為止的期間內,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所述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述保存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3.如權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分發方法,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或者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被包含在從所述分發源接收的會話開始請求消息中。
14.一種無線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存單元,其保存從分發源接收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以及
分發單元,其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移動臺站重復分發所述保存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無線基站,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通過分發時刻或分發周期來指定。
16.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無線基站,其中,
基于從所述分發源指定的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丟棄所保存的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7.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無線基站,其中,
所述分發單元在從所述分發源接收到會話開始請求至接收到會話停止請求為止的期間內,以預定的分發定時向所述移動臺站重復分發保存的所述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
18.如權利要求14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無線基站,其中,
所述分發定時、或者廣播數據或組播數據的保存期限被包含在從所述分發源接收的會話開始請求消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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