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機器有效
| 申請號: | 200920156541.8 | 申請日: | 2009-07-0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470940U | 公開(公告)日: | 2010-05-19 |
| 發明(設計)人: | 珍妮弗·R·芒恩;雷切爾·隆巴爾多;戴維·C·坎貝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布萊克和戴克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B45/00 | 分類號: | B23B45/00;B23D45/16;B23D49/10;B23D9/00;D05B79/00;F21V3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葛飛 |
| 地址: | 美國特***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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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機器 | ||
1.一種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器包含:
機器殼體;
驅動機構,該驅動機構布置在所述機器殼體中并驅動輸出構件;
輸入構件,該輸入構件與所述機器殼體有關用于啟動所述驅動機構;
工作構件,該工作構件由所述輸出構件驅動;以及
光源,該光源耦接于機器殼體,該機器殼體將紫外線光投射到鄰近所述工作構件的區域上。
2.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包含紫外線光源。
3.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共同形成發光設備和濾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濾光器允許不可見光從其穿過。
4.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設備包含白熾燈泡、發光二極管和熒光燈泡中的一個。
5.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還包含記錄儀,該記錄儀是可操作的以將標記放置在工件上,這些標記對應于工作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線光相對于鄰近所述工作構件的區域照亮所述工作模式。
6.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被布置在一般鄰近所述工作構件的機器殼體上。
7.如權利要求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由所述機器殼體內部的電源供電。
8.如權利要求7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由作為驅動機構的共用電源供電。
9.如權利要求8的機器,還包含開關從而將所述光源選擇性地電連接到所述共用電源。
10.如權利要求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被布置在燈殼體中,該燈殼體是便攜式的并包含內部電源。
11.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器包含縫紉機。
12.如權利要求1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構件包含針。
13.如權利要求12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入構件包含腳踏板。
14.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機構是手動的。
15.如權利要求1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器包含旋轉工具、研磨機、圓鋸、帶鋸和豎鋸中的一個。
16.一種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器包含:
機器殼體,該機器殼體具有輸入構件;
電機,該電機設置在所述機器殼體中并被耦接到輸出構件,所述電機響應于來自所述輸入構件的輸入啟動;
工作構件,該工作構件由所述輸出構件驅動;
不可見光,該不可見光布置在所述機器殼體上并鄰近所述工作構件發射光;以及
記錄儀,該記錄儀被配置成標記對應于工作模式的工件;
其特征在于從所述不可見光發射的光使所述工作模式的標記在光學上顯得比在沒有所述標記的情況下在發射的不可見光的范圍中的工件區域更亮。
17.如權利要求1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記錄儀包含熒光記號筆。
18.如權利要求1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記錄儀包含鉛筆。
19.如權利要求1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可見光由和電機共用的電源供電。
20.如權利要求16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可見光被布置在燈殼體中,該燈殼體被選擇性地連接到所述機器殼體。
21.如權利要求20的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殼體是便攜式的并包含內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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