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斷路器蓋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147627.4 | 申請日: | 2009-04-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378553Y | 公開(公告)日: | 2010-01-06 |
| 發明(設計)人: | 陳炳新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伯特利樹脂制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H71/02 | 分類號: | H01H7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建綱 |
| 地址: | 325603浙***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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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斷路器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電氣設備,具體是涉及一種斷路器蓋。
背景技術
低壓斷路器也稱為自動空氣開關,可用來接通和分斷負載電路,也可用來控制不頻繁起動的電動機。它功能相當于閘刀開關、過電流繼電器、失壓繼電器、熱繼電器及漏電保護器等電器部分或全部的功能總和,是低壓配電網中一種重要的保護電器。低壓斷路器具有多種保護功能(過載、短路、欠電壓保護等)、動作值可調、分斷能力高、操作方便、安全等優點,所以目前被廣泛應用。低壓斷路器由操作機構、觸點、保護裝置(各種脫扣器)、滅弧系統等組成。低壓斷路器的主觸點是靠手動操作或電動合閘的。主觸點閉合后,自由脫扣機構將主觸點鎖在合閘位置上。過電流脫扣器的線圈和熱脫扣器的熱元件與主電路串聯,欠電壓脫扣器的線圈和電源穩壓器并聯。當電路發生短路或嚴重過載時,過電流脫扣器的銜鐵吸合,使自由脫扣機構動作,主觸點斷開主電路。當電路過載時,熱脫扣器的熱元件發熱使雙金屬片上彎曲,推動自由脫扣機構動作。當電路欠電壓時,欠電壓脫扣器的銜鐵釋放。也使自由脫扣機構動作。分勵脫扣器則作為遠距離控制用,在正常工作時,其線圈是斷電的,在需要距離控制時,按下起動按鈕,使線圈通電,銜鐵帶動自由脫扣機構動作,使主觸點斷開。
其中所述脫扣器固定在基座上并通過一個操作按鈕伸到斷路器蓋外部、通過繼電保護使開關分閘?,F有的斷路器蓋,例如DZ20-100型號斷路器蓋,如圖1所示,該斷路器多為塑料熱壓成型,其上成型有脫扣按鈕安裝孔10,該安裝孔適合于脫扣按鈕的安裝。但是現有的脫扣按鈕安裝孔10以及脫扣按鈕均為圓形,直徑為6mm,比較細小,可防止產生人為的誤操作。但是,按鈕孔太小,在需要緊急脫扣時擋住手指,使用手指不易按下按鈕,即使觸到按扭也不易按到脫扣位置,導致斷路器無法脫扣。而在緊急情況下,尋找用來按壓按鈕的細小物品無疑會耽擱寶貴的時間。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斷路器蓋上的脫扣按鈕孔太小,擋住手指,不易于按壓的技術問題,提出一種適于按壓脫扣,能夠增加緊急情況下人身及財物的安全的斷路器蓋。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
一種斷路器蓋,其上設有適合于脫扣器操作按鈕的按鈕安裝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鈕安裝孔為橢圓形。
所述按鈕安裝孔的長軸為10-12mm。
所述按鈕安裝孔的短軸為6-7mm。
所述按鈕安裝孔的長軸水平設置。
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點:
將原DZ20-100型號的斷路器蓋子上的圓孔更改為橢圓形,所述橢圓形的短軸長度較短,可以有效地防止產生人為的誤操作。而橢圓形長軸的長度增大,增加手指嵌入按鈕安裝孔的深度,使手指順利把按鈕按到脫扣位置,從而使斷路器順利脫扣。
附圖說明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內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據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其中
圖1是現有技術的斷路器蓋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斷路器蓋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中附圖標記表示為:
10-現有技術的脫扣按鈕安裝孔,20-現有技術的主觸電操作機構,1-脫扣按鈕安裝孔,2-主觸電操作機構。
具體實施方式
圖2顯示了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具體實施方式,一種斷路器蓋,其為塑料熱壓成形,在其中間部位設有斷路器操作機構2,并且該斷路器蓋上設有適合于脫扣器操作按鈕的按鈕安裝孔1,其為橢圓形,即脫扣器操作按鈕為與所述按鈕安裝孔1相同的橢圓形。所述按鈕安裝孔1的短軸為6mm,防止產生人為的誤操作。長軸為10mm,增加手指嵌入按鈕安裝孔1的深度,使手指順利把按鈕按到脫扣位置,從而使斷路器順利脫扣。其長軸水平設置,與人的手指的操作習慣相一致,有助于對按鈕進行操作,使斷路器能順利脫扣,杜絕一切可避免的事故。
當然在其它的實施方式中,所述按鈕安裝孔1的長軸還可以為11mm或者12mm;所述按鈕安裝孔1的短軸還可以為7mm;均可以滿足該按鈕安裝孔1大小適合于手指按壓,不在贅述。
顯然,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對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由此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發明創造的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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