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135211.0 | 申請日: | 2009-02-2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404199Y | 公開(公告)日: | 2010-02-17 |
| 發明(設計)人: | 金晨暉;騰堅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
| 主分類號: | A61B3/103 | 分類號: | A61B3/103;G09B5/06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吉華烽知識產權事務所 | 代理人: | 胡吉科;孫 偉 |
| 地址: | 518055***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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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屏幕 顯示 功能 驗光 裝置 | ||
1.一種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包括向被檢眼發射光的投射光源(10),接受被檢眼反射光的接收機構(20);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機構(20)包括設置于被檢眼反射光路上的光學攝像設備(21),連接光學攝像設備(21)的圖像處理裝置(22)以及與該圖像處理裝置(22)連接的圖像顯示設備(23)。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攝像設備(21)為模擬攝像頭。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攝像設備(21)為CCD或CMOS攝像頭。
4.根據權利要求2至3中任一項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像處理裝置(22)為包括有視頻捕捉單元的處理裝置。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攝像設備(21)為數字攝像頭,所述圖像處理裝置(22)為電腦,所述數字攝像頭與電腦通過USB接口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1、2、3或5中任一項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像顯示設備(23)為液晶顯示屏。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具有屏幕顯示功能的檢影驗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像顯示設備(23)為液晶顯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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