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電梯限位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112882.5 | 申請日: | 2009-0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390579Y | 公開(公告)日: | 2010-01-27 |
| 發明(設計)人: | 張國華;楊占強;沈福 | 申請(專利權)人: | 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11/02 | 分類號: | B66B11/02;B66B5/02 |
| 代理公司: | 杭州杭誠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尉偉敏 |
| 地址: | 310019浙***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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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限位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電梯結構,尤其是一種可以保證作業安全、降低電梯井道頂層高度的電梯限位裝置。
背景技術
在《GB7588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中對電梯井道的頂層高度有如下規定:
5.7.1.1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積],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0.035υ2(m);
該條款限定了人員在轎頂工作時,電梯轎廂上行的極限距離,即轎廂能夠達到的最高位置距井道頂的最低部件的垂直距離,小于1.0米。而當沒有人員在轎頂作業時有如下規定:
5.7.1.1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
C)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應小于0.3+0.035υ2(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1+0.035υ2(m)。
現有技術的電梯停留頂層時其井道結構如圖5所示,由圖可見,此時轎廂15的地板與頂樓地板16持平,由于轎頂需留作業空間,因此,轎廂15上部仍需預留足夠的井道空間17,從而使電梯井道的頂層必須具有足夠的高度。頂層高度的減少有利于降低建筑成本,而實際的頂層高度由這三者之間的最大值決定,絕大多數的電梯都是人員在轎頂作業工況限制了頂層高度的降低。為了減少頂層高度,電梯生產廠家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公開日為2005年10月5日、公開號為CN2730836Y的專利文件公開了一種可在轎內打開轎頂的電梯轎廂,包括由轎頂板組成的轎頂和轎廂側板,轎頂中至少一塊轎頂板活動安裝于轎廂側板上。通過對現有轎頂和轎壁聯結結構的改變,提供一種在轎廂內就可打開或拆除的轎頂,解決原聯結方式需要在轎廂外拆卸轎頂或站在轎頂上操作的缺點,使工程人員可方便的在轎內打開和關閉轎頂,站在轎廂內部就可以實現對井道內及井道頂部零件的檢查和維修,增加了作業的安全性,同時,減少了井道頂層高度的要求。公開日為2005年10月5日、公開號為CN2730837Y的實用新型專利采用了類似的結構形式。這種結構可以可在轎廂內部開啟轎頂,人員在轎廂內部作業,從而避免人員進入轎頂,保證了安全作業,同時可以降低頂層高度。但這類結構由于其工作人員的腳部處于電梯轎廂內,嚴重地限制工作人員的活動空間,工作人員的工作范圍有限,作業效率也很低。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電梯井道的頂層高度大,建筑成本高的問題而提供一種可以減少電梯井道的頂層高度、降低建筑成本的電梯限位裝置。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個目的是為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操作人員的工作范圍小,作業效率低問題而提供一種工作范圍大、作業效率高的電梯限位裝置。
本實用新型為達到上述技術目的所采用的具體技術方案為:設置在電梯轎架上隨電梯轎廂運行的活動架,設置在電梯導軌的檢修限位處的固定架,以及設置在所述電梯導軌上的位于電梯極限開關下方的檢修上極限開關;在電梯檢修過程中,當活動架隨電梯轎廂運行而碰撞所述檢修上極限開關使電梯驅動主機斷電后繼續上行時,活動架在所述電梯導軌的檢修限位處與固定架碰撞,使電梯停止運行。在電梯導軌的檢修限位處的固定架,與其相對應的電梯轎架上設置活動架,電梯檢修時,活動架處于固定架的正下方,當活動架隨電梯轎廂運行而碰撞所述檢修上極限開關使電梯驅動主機斷電后繼續上行時,活動架在所述電梯導軌的檢修限位處與固定架碰撞,使電梯停止運行。由于固定架的設置位置保證了電梯停下時轎廂頂部與井道頂部之間的距離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同時固定架與活動架均具備足夠的強度,這樣就阻止了電梯繼續上行,保證了電梯轎廂頂部與電梯井道頂部之間的距離滿足相關國家標準,保障了電梯轎廂頂部工作人員的安全,而此時電梯地板則可以低于建筑物頂層的樓板,從而達到減少電梯井道高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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