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立柱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077077.3 | 申請日: | 2009-06-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427779Y | 公開(公告)日: | 2010-03-24 |
| 發明(設計)人: | 楊光輝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精星物流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1/02 | 分類號: | B65G1/02;A47B96/14 |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翁若瑩 |
| 地址: | 201611上海市松***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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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立柱 | ||
1、一種立柱,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連接的第一平面部分(1)、第二平面部分(2)、第三平面部分(3)、第四平面部分(4)、第五平面部分(5)、第六平面部分(6)、第七平面部分(7)、第八平面部分(8)、第九平面部分(9)、第十平面部分(10)、第十一平面部分(11)、第十二平面部分(12)、第十三平面部分(13)、第十四平面部分(14)、第十五平面部分(15)、第十六平面部分(16)、第十七平面部分(17)、第十八平面部分(18)、第十九平面部分(19)、第二十平面部分(20)以及第二十一平面部分(21);
其中,所述第二平面部分(2)、第四平面部分(4)、第六平面部分(6)、第八平面部分(8)、第十四平面部分(14)、第十六平面部分(16)、第十八平面部分(18)以及第二十平面部分(20)相互平行;第九平面部分(9)、第十一平面部分(11)以及第十三平面部分(13)互相平行;第九平面部分(9)垂直于第八平面部分(8);
第一平面部分(1)與第二十一平面部分(21)、第二平面部分(2)與第二十平面部分(20)、第三平面部分(3)與第十九平面部分(19)、第四平面部分(4)與第十八平面部分(18)、第五平面部分(5)與第十七平面部分(17)、第六平面部分(6)與第十六平面部分(16)、第七平面部分(7)與第十五平面部分(15)、第八平面部分(8)與第十四平面部分(14)、第九平面部分(9)與第十三平面部分(13)以及第十平面部分(10)與第十二平面部分(12)相對于經過第十一平面部分(11)的中心垂直線、且與第二平面部分(2)相平行的平面對稱;
所述第二平面部分(2)與第二十平面部分(20)之間的垂直距離小于第六平面部分(6)與第十六平面部分(16)之間的垂直距離,第六平面部分(6)與第十六平面部分(16)之間的垂直距離小于第八平面部分(8)與第十四平面部分(14)之間的垂直距離,第八平面部分(8)與第十四平面部分(14)之間的垂直距離等于第四平面部分(4)與第十八平面部分(18)之間的垂直距離;
所述第十一平面部分(11)與經過第一平面部分(1)和第二平面部分(2)的中心點、且與第十一平面部分(11)平行的平面的垂直距離小于第九平面部分(9)與該平面的垂直距離,第九平面部分(9)與該平面的垂直距離等于第十三平面部分(13)與該平面的垂直距離;
所述第一平面部分(1)不與第二平面部分(2)相連的一端與第九平面部分(9)的垂直距離大于或等于第一平面部分(1)與第二平面部分(2)相連的一端與第九平面部分(9)的垂直距離;
所述第二十一平面部分(21)不與第二十平面部分(20)相連的一端與第十三平面部分(13)的垂直距離大于或等于第二十一平面部分(21)與第二十平面部分(20)相連的一端與第十三平面部分(13)的垂直距離;
所有相鄰的平面部分的夾角為鈍角或直角。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立柱,其特征在于,第九平面部分(9)與第十三平面部分(13)上對稱設有連接孔(22),第二平面部分(2)與第二十平面部分(20)上設有側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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