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碎紙機入紙口的限紙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059619.4 | 申請日: | 2009-07-0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436069U | 公開(公告)日: | 2010-04-07 |
| 發明(設計)人: | 黃崇淵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莞皇利電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2C18/00 | 分類號: | B02C18/00;B02C23/04;B02C25/00 |
| 代理公司: | 廣州市南鋒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44228 | 代理人: | 羅曉聰 |
| 地址: | 523000***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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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碎紙機入紙口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碎紙機產品技術領域,特指一種安裝在碎紙機入紙口處、用于限定超過額定厚度紙張進入的碎紙機入紙口的限紙裝置。
背景技術:
廢棄的文稿紙收集不當,會給我們的工作帶來許多麻煩,甚至會對經營安全造成嚴重的后果。以往的都是采用焚燒的辦法進行收集的,它不僅需要一個焚燒的場地,而且會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各種碎紙機問世了。
目前市場上所使用的碎紙機通常由紙屑桶、固定在紙屑桶上的碎紙機機頭組成,其中,機頭內設置有碎紙裝置。碎紙機之碎紙裝置由馬達產生動力來源,再由一系列齒輪等傳動機構將動力傳至一對有碎紙刀片分布于其上的刀軸組上,此碎紙裝置安裝定位于上、下蓋組成的殼體內,在上蓋上面成型有一可供使用者將待碎紙張放入之細長槽口,通常我們把它稱為碎紙機入紙口。因待碎之紙張可能較散亂,且有一定厚度,為方便使用者快速方便將待碎紙張放入碎紙機入紙口,一般入紙口槽寬將遠大于待碎紙張之厚度,這也就給使用者放入超過額定碎紙厚度之機會,若超過額定厚度紙張放入碎紙機碎紙時,較易使碎紙機過載并易損壞碎紙機本身。但是現有的碎紙機本身并不具有檢查碎紙機隨碎紙張是否超過額定厚度的裝置,所以造成使用者經常放入過多的紙張。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碎紙機入紙口的限紙裝置,通過該裝置來限紙過多的紙張放入碎紙機入紙口。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術方案:該碎紙機的機頭上成型有入紙口,于構成入紙口的兩側內壁上分別設置有相互對應的限紙內筋條,該兩側內壁上的限紙內筋條之間的間距大于碎紙機額定紙張厚度。
于構成入紙口的兩側壁外側分別設置有相互對應的限紙外筋條。
限紙外筋條卡設在機頭的固定軸上,并且該固定軸與機頭殼體之間采用剛性連接。
所述的限紙內筋條與限紙外筋條一體成型。
所述的兩側內壁上的限紙內筋條之間的間距大于碎紙機額定紙張厚度,其大于的數值為1-3張紙張的厚度。
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當消費者使用碎紙機時,將紙放進入紙口,若紙張數量未超過額定張數,即可順暢下紙。若紙張數量超過額定張數(例如超過2張紙張)時,由于限紙內筋條之間小于待過紙張厚度,同時,入紙口外側有限位外筋條緊緊卡在固定軸上,入紙口無法彈性變形,此時紙張就無法通過入紙口進行碎紙,從而有效保護了碎紙機內部結構免受損壞。本實用新型相對于目前的碎紙機,更加安全、可靠。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的俯視結構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二的俯視結構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二的注釋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
見圖1,本實施例中,碎紙機的機頭1上成型有狹長的入紙口11,該入紙口由機頭1殼體上的兩側壁構成。其中,于構成入紙口11的兩側內壁上分別設置有相互對應的限紙內筋條2,本實施例中設置了2組對應的限紙內筋條2。
在設計限紙內筋條2時,考慮如下技術參數:若入紙口11的寬度為3-5mm,限紙內筋條2之間的間距比額定紙張厚度大0.2mm,也就是約1-3張紙張的厚度。例如額定紙張為8張,限紙內筋條2之間的間距尺寸為1.0mm,且兩組限紙內筋位2之間橫向間距小于一張A4紙寬度的1/2。
見圖2、3,為了增強入紙口11的剛性,防止其變形,于構成入紙口11的兩側壁外側分別設置有相互對應的限紙外筋條3。限紙外筋條3卡設在機頭1的固定軸4上,并且該固定軸4與機頭1殼體之間采用剛性連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限紙內筋條2與限紙外筋條3可以一體成型,也可以是限紙外筋條3單獨制作,然后安裝在機頭1上。
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當消費者使用碎紙機時,將紙放進入紙口11,若紙張數量未超過額定張數,即可順暢下紙。若紙張數量超過額定張數時,由于限紙內筋條2之間小于待過紙張厚度,同時,入紙口11外側有限位外筋條3緊緊卡在固定軸4上,入紙口11無法彈性變形,此時紙張就無法通過入紙口11進行碎紙,從而有效保護了碎紙機內部結構免受損壞。本實用新型相對于目前的碎紙機,更加安全、可靠。
當然,以上所述僅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而已,并非來限制本實用新型實施范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專利范圍所述的構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變化或修飾,均應包括于本實用新型申請專利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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