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踏板摩托車后置物箱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304043.8 | 申請日: | 2009-07-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590882A | 公開(公告)日: | 2009-12-02 |
| 發明(設計)人: | 周先龍;魏長全;陳灝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隆鑫機車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J9/00 | 分類號: | B62J9/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400060重慶市南岸*** | 國省代碼: | 重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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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踏板 摩托車 后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跨騎式車輛,具體的指是關于踏板摩托車后置物箱的改進結構。
背景技術
通常踏板摩托車具有這樣一個特點:在摩托車座墊下方設有后置物箱,后置物箱內可以放置一些小的行李或物品,而座墊正好蓋在后置物箱上面,形成對后置物箱的箱蓋,即座墊兼作后置物箱箱蓋。由于踏板摩托車的特點——尾部稍微后翹,中部稍微下沉,因此后置物箱順勢地后部高,前部下沉而形成實際放置物品的空腔(置物坑)。在后置物箱前部下沉位置下面布置有發動機及為發動機運行而配置零部件,當摩托車出現故障后可能需要對這個地方的零件進行檢修、排查。目前的檢修方式首先是從摩托車側面入手,打開側面的覆蓋件,對能夠檢修的零件進行檢修。如果即使打開側面的覆蓋件后無法對一些零件因為空間狹小或位置原因還無法進行檢修,那么就需要將后置物箱取下,對這些零件進行檢修。從這個檢修過程可以看出,現有的故障排查、檢修較為繁瑣,甚至可以說大動干戈,特別是對那些已經明確故障就在后置物箱下面的發動機及其零部件的情況來說,將后置物箱取下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后置物箱取下不但涉及到自身安裝,還需要將座墊取下,取下后還要安裝,而安裝往往比取下更麻煩,造成維修、檢測的過程繁瑣。
發明內容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不足,本發明的目的主要是提供一種踏板摩托車后置物箱的改進結構,改進后的后置物箱便于檢修后置物箱下遮擋的零件,從而給檢測、維修帶來方便。
本發明的結構是這樣的:踏板摩托車后置物箱,包括置物箱本體,置物箱本體前部下沉形成置物坑,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坑底部開設有維修孔,維修孔上設置有遮蓋維修孔的蓋板。當發現摩托車問題的時候,而且確定問題出現在置物箱下并且進行維修時,直接打開座墊,揭開蓋板即可對蓋板下的零件進行檢修,從而不用把整個后置物箱卸下,更不會取下座墊,檢修后再復原即可,因此十分方便,效率高,避免了繁瑣的卸下和再安裝的過程。
進一步的改進是,所述置物坑左右其中一側設有筋墻,筋墻與置物坑側壁一起合圍形成用于放置工具袋的圍框。本結構為每車配備的工具袋專設了放置空間,更利于物品的歸類放置,使物品擺放井然有序,便于工具的取放。
本發明結構簡單,充分利用后置物箱自身結構,實現了對后置物箱下方零件的遮擋,也方便對該部位的零件的快速的檢測與維修,不但效率高,而且也降低了維修人員的維修時間。
附圖說明
圖1-本發明結構示意圖(正視圖)。
圖2-圖1俯視圖;
圖3-圖2A-A剖視圖;
圖4-圖2B-B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參見圖1、圖2、圖3和圖4,從圖上可以看出,本發明的踏板摩托車后置物箱,置物箱本體1后部與車身后部對應上翹,置物箱本體1前部下沉形成置物坑2,其改進在于:所述置物坑2底部開設有維修孔,維修孔上設置有遮蓋維修孔的蓋板3。蓋板3既可以通過四周設置螺釘的方式與置物坑2底部連接,也可以通過一端鉸鏈的方式,另一端卡接扣合或者螺釘固定的方式與置物坑2底部連接。采用鉸鏈和卡扣或者螺釘的方式便于對蓋板的翻轉和安裝;維修孔的大小則根據具體車型可大可小,主要是能夠方便地對置物箱下面的零件進行維修即可,當然蓋板大小要與維修孔適配。維修時,翻開座墊,揭開蓋板即可直接對蓋板下的零件進行檢修,而不用取下座墊也可以不用把整個后置物箱卸下,檢修后再復原即可,因此十分方便,效率高,避免了繁瑣的卸下和再安裝。
本發明另一處改進是在置物坑2左右其中一側設有筋墻4(圖上反映的是右側),筋墻4與置物坑2側壁一起合圍形成用于放置工具袋的圍框。筋墻4設置呈形狀,與置物坑壁大致呈形狀形成為圍框,圍框設置成與工具袋大小適合的空間,工具袋放入圍框后與圍框壁卡緊,即使摩托車行駛中有大的顛簸也不會將工具袋抖松翻過筋墻或者工具袋在圍框里面有松動而造成抖動發出聲音。由于每個車的工具袋大小是確定的,因此按上述卡緊原則設置筋墻即可。本結構為每車配備的工具袋專設了放置位置,更利于物品的歸類放置,使物品擺放井然有序。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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