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背光單元和使用該背光單元的液晶顯示器有效
| 申請號: | 200910207941.1 | 申請日: | 2009-11-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523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10-06 |
| 發明(設計)人: | 韓載政;方珠榮;全德鎮 | 申請(專利權)人: | 樂金顯示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8/00 | 分類號: | F21S8/00;F21V8/00;F21V19/00;G02F1/13357;G02F1/1333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徐金國;鐘強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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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背光 單元 使用 液晶顯示器 | ||
1.一種背光單元,包括:
第一導光板,包括在其上沿著第一方向形成以限定第一方向上的導光溝道的凹雕圖案線;
第二導光板,設置在所述第一導光板下方,包括在其上沿著第二方向形成以限定第二方向上的導光溝道的凹雕圖案線,所述第二方向與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凹雕圖案線交叉;
第一光源,設置成面對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側面,并且向所述第一方向的所述導光溝道發出光;以及
第二光源,設置成面對所述第二導光板的側面,并且向所述第二方向的所述導光溝道發出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設置在所述第二導光板的上方。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與所述第二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彼此垂直。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厚度。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二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二導光板的厚度。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和所述第二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都具有四邊形、三角形、圓形和橢圓形中的至少一種形狀的截面。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包括第一精細凹雕/浮雕圖案,所述第一精細凹雕/浮雕圖案形成在所述第一方向上的導光溝道內的第一導光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并且具有比所述第一方向的凹雕圖案線的深度更小的高度。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背光單元,其中,所述第二導光板包括第二精細凹雕/浮雕圖案,所述第二精細凹雕/浮雕圖案形成在所述第二方向上的導光溝道內的第二導光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并且具有比所述第二方向的凹雕圖案線的深度更小的高度。
9.一種液晶顯示器,包括:
液晶顯示面板;以及
背光單元,所述背光單元包括:
第一導光板,包括在其上沿著第一方向形成以限定第一方向上的導光溝道的凹雕圖案線;
第二導光板,設置在所述第一導光板下方,包括在其上沿著第二方向形成以限定第二方向上的導光溝道的凹雕圖案線,第二方向與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凹雕圖案線交叉;
第一光源,設置成面對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側面,并且向所述第一方向的所述導光溝道發出光;以及
第二光源,設置成面對所述第二導光板的側面,并且向所述第二方向的所述導光溝道發出光。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設置在所述第二導光板的上方。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與所述第二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彼此垂直。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還包括:
圖像分析單元,分析輸入圖像并且產生局部調光信號;以及
光源驅動單元,響應所述局部調光信號,分別控制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的每一個的亮度。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一導光板的厚度。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二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二導光板的厚度。
15.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包括第一精細凹雕/浮雕圖案,所述第一精細凹雕/浮雕圖案形成在所述第一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內的第一導光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并且具有比第一方向的凹雕圖案線的深度更小的高度。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二導光板包括第二精細凹雕/浮雕圖案,所述第二精細凹雕/浮雕圖案形成在所述第二方向上的所述導光溝道內的第二導光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并且具有比所述第二方向的凹雕圖案線的深度更小的高度。
17.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顯示器,其中,所述第一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和所述第二導光板的所述凹雕圖案線都具有四邊形、三角形、圓形和橢圓形中的至少一種形狀的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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