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193521.2 | 申請日: | 2009-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9832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4-28 |
| 發明(設計)人: | 周連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周連文 |
| 主分類號: | B29C44/36 | 分類號: | B29C44/36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412100 湖南省株洲市***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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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聚氨酯 纖維 固體 顆粒 混合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混合閥,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
背景技術
在家電、冰箱、家具、汽車和建筑等制造業,大量使用聚氨酯作為保溫材料、坐墊、家具和裝飾等。目前所使用的聚氨酯發泡設備,一般是通過將發泡聚氨酯的A、B兩種液體原料注入混合閥內的混合通道內進行混合,然后經注嘴注入模腔內進行發泡。但是,由于受到聚氨酯原料本身性能的限制,加工出來的產品存在強度、性能等方面的不足。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混合效果好的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經過該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混合后的原料所制成的產品的強度、性能更好。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了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其包括混合閥本體,該混合閥本體帶有注嘴,在該混合閥本體內設有總混合通道并且該總混合通道連通注嘴,在所述混合閥本體下方裝有小油缸,在該小油缸內設有小活塞并且該小活塞帶有小活塞桿,小油缸內設有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并且該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與總混合通道連通配合,在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兩側設有聚氨酯原料進料口,在該聚氨酯原料進料口與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之間設有壓力調節閥;在所述混合閥本體左側裝有大油缸,在該大油缸內設有大活塞并且該大活塞帶有大活塞桿,在大活塞桿的左端設有纖維及固體顆粒進料口并且該大活塞桿內部中空而形成纖維及固體顆粒通道,所述大活塞桿伸入混合閥本體內并且纖維及固體顆粒入料通道與總混合通道連通配合。
本發明由于采用了上述結構,通過在混合閥本體左側裝有大油缸,在該大油缸內設有大活塞并且該大活塞帶有大活塞桿,在大活塞桿的左端設有纖維及固體顆粒進料口并且該大活塞桿內部中空而形成纖維及固體顆粒通道,大活塞桿伸入混合閥本體內并且纖維及固體顆粒入料通道與總混合通道連通配合。故本發明在對原料混合過程中,纖維或固體顆粒與聚氨酯原料在總混合通道內混合后再經注嘴注入模腔內,與傳統技術相比較,本發明通過增加往聚氨酯原料中增加纖維或固體顆粒,因此,其克服了聚氨酯原料本身性能存在的問題,從而使混合后的原料經加工所制成的產品的強度和性能得到極大的提高;另外,本發明結構簡單、混合效果好。
在結合附圖閱讀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詳細描述后,本發明的特點和優點將變得更加清楚。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示意圖;以及
圖2是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聚氨酯原料混合部分和總混合通道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以一個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但應當說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不僅僅限于此。
參閱圖1和圖2,一種聚氨酯與纖維或固體顆粒混合閥,其包括混合閥本體1,該混合閥本體1帶有注嘴11,在該混合閥本體11內設有總混合通道12,并且該總混合通道12連通注嘴11,在混合閥本體1下方裝有小油缸2,在該小油缸2內設有小活塞21并且該小活塞21帶有小活塞桿22,小油缸2內設有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并且該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與總混合通道12連通配合,在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兩側設有聚氨酯原料進料口24,在該聚氨酯原料進料口24與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之間設有壓力調節閥25;在所述混合閥本體1左側裝有大油缸3,在該大油缸3內設有大活塞31并且該大活塞31帶有大活塞桿32,在大活塞桿32的左端設有纖維及固體顆粒進料口34并且該大活塞桿32內部中空而形成纖維及固體顆粒通道33,大活塞桿32伸入混合閥本體1內并且纖維及固體顆粒入料通道33與總混合通道12連通配合。
本實施方式使用時,先打開大活塞31,然后再打開小活塞21,此時,兩種不同的聚氨酯原料分別由其中一個聚氨酯原料進料口24進入,分別經壓力調節閥25后噴入聚氨酯原料混合通道23內混合,混合后的聚氨酯原料在高壓的作用下進入總混合通道12內,然后,纖維或固體顆粒也由纖維及固體顆粒進料口34進入并經纖維及固體顆粒通道33后進入總混合通道12內與上述的已經進入總混合通道12內的聚氨酯原料進行混合,最后,上述的混合后的聚氨酯原料和纖維或聚氨酯原料和固體顆粒經注嘴11進入模腔內發泡即可。
雖然結合附圖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內作出各種變形或修改,只要不超過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保護范圍,都應當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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